中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历程
审批制(1993年至1999年)
1993年4月中央政府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1994年7月实行的《公司法》是规范新股发行最重要的两个法规。其明确新股发行必须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政府立法导致政府成为发行制度供给主体,也成为制度主体间关系形成的决定要素。
核准制前期(1999年至2003年)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国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改变,即从过去的压缩总需求向扩大内需方向转变,产权改革问题、资本市场发展问题不解决将会严重阻碍总需求长期稳定增长,所以国家出台了重大制度安排的调整。作为影响新股发行制度外生变量的变化势必促使制度主体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核准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核准制下新股发行的重大特点是加强了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如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4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其目的就是要求核准制下的新股发行审核工作透明化和明确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责任。
保荐制(核准制后期) (2003年至2013年)
保荐制于2003年12月正式出台,其特点在于加大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形成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双保荐制”,对于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提高股票发行市场效率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2012年,第三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伴随着《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而拉开帷幕。此次改革主要从强化信息披露、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引入存量发行、加强发行定价监管、打击炒新及加大对不当行为处罚力度等6个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发审体制改革并未涉及。此次改革并未取得理想效果,“三高”、超募、业绩变脸现象依旧屡见不鲜。
注册制过渡期(2013年至今)
2013年,中国股市不仅迎来了历史上最长的一次IPO“空窗期”,还迎来了一次声势浩荡的在审企业财务核查,近300家在审企业终止审查。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拉开了第四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帷幕。
此次改革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强调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并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方式、存量发行和改良式“市值配售”;完善了事前审核、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强化了信批力度和中介机构责任,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此次市场化改革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朝着注册制方向迈进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