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交易所的权力也可以向民间开放
对各类交易所的“清理整顿”已经搞了三年。作为这项运动的“成果汇报”,媒体上正在报道几十家交易所被停业整顿的消息。,这是一政策行动存在商榷之处,我们的确该好好反思一下针对交易所的政策了。
“交易所”原本是西方私人经济体系中发展起来的一门生意,这就好比出差在外的人需要找地方过夜,于是就有人开设旅馆,来做这个买卖。因之,在西方国家中,尽管存在一定的监管规则,但交易所终归是一种私人企业,是可以自由开办的。其数量不受限制,彼此之间自由竞争。
可是,这种私人的业态,一经传入我国,却摇身一变,成为了官方的独家买卖,成为需要经过严格审批才能从事的高人一等的行业,也成为了政府部门“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工具。
通过运用法律与行政手段,交易所的开设与运营被严格地管制起来。“交易所”这三个字向来就是敏感词。一听说哪里“擅自”开设了交易所,可不得了了,马上厉声呵斥,派兵清剿。对于民间自发形成的各类交易所,官方政策的基本态度就是歧视和敌视,意欲除之而后快。为了迎合官方的政策,媒体则对民间交易所采取“揪小辫子”的方法,大肆进行丑化和抹黑。只要随便搜索一下新闻报道,“黑手”、“死灰复燃”等贬损性的词语随处可见。
在原则上,交易所必须被视为一种普通的生意,而不能不加区别地统统当作“特殊行业”来进行限制。各个地区的各类企业与个人都有权利与自由来开设交易所性质的企业。对“交易所”三个字的使用也不必加以限制。应当放手让各种交易所自由开办,充分发挥其服务于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
政府监管的主要职责之一应当定位在打击商业欺诈方面。无用的条条框框过多、而却对商业欺诈打击不力正是老百姓们最为诟病的地方。民办交易所也许是比较容易发生商业欺诈的地方,可以作为执法部门监管的重点对象之一。笔者甚至支持用尖端的侦查手段和侦查力量来打击商业欺诈,而不是像以往那样总是把此类经济案件的办理排在次要位置。,打击欺诈就是打击欺诈,案犯是谁就抓谁,而不要一发生欺诈,马上来一个借题发挥,趁机把交易所给关闭了。欺诈变成了关闭交易所的“依据”。这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了。这就好比对互联网的管理,连许多稀奇古怪的案件目前都已经立案侦察了,而对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网络商业欺诈(例如雇佣人员在网站中对商品进行虚假的评论)却不闻不问。这样的政策思路是急需要改变的。
证券、保险、黄金、外汇、贷款等金融性质交易所的开设,似乎有必要严格进行限制,这可能是普遍支持的看法。,这个观点是值得质疑的,至少它是不全面的。在改革开放之初,鉴于民营经济尚未发育以及相关知识的缺乏,由政府出面安排设立金融产品交易所,似乎是不可避免的。,这种“不可避免性”不等于要让这些官办交易所处于垄断地位。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官办交易所可以发挥一种示范的作用;,应当(在诸如资本金限制等若干监管规则下)允许民间也开办同类性质的交易所,以便展开相互竞争。这种竞争可以促使官方与民间交易所改善他们的服务水平。官方交易所要想发展壮大,要么拿出本事,要么拿出资金,可以去兼并其他交易所。单纯地禁止民间开设交易所对官方交易所的健康发展是没有任何好处的。而到了今天,官方与民间的金融知识都已经很丰富了,假如允许民间开办金融类的交易所,究竟哪个本领强,哪个服务好,恐怕也就很难说了。
严格限制交易所的另一个考虑,是所谓的“金融风险”。这个问题也是需要进行再思考的。实际上,大部分的所谓“风险”主要来自于欺诈和违规操作;只要能够对交易所切实展开依法治理,使之诚实守法经营,这类风险自然也就不存在了。以往的思路是,“因为我觉得管理你太麻烦,所以我就不许你经营”。这样的逻辑,是一种懒政。全国交易所的总数虽然较多,分摊到各地其实也没有多少,监管任务并不复杂。至于会造成全局性影响的风险,只有那些业务横跨全国的大型交易所才会引起,而这种交易所的数目(即使在自由开办交易所的前提下)总是很少的,又怎么会难以监管呢?
有些人总是热衷于所谓“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情”的逻辑。他们不让别人搞交易所,全国只允许办那么几个交易所,这几个交易所自然也就显得“大”了。有人已经在吹嘘,沪港通之后,世界第二大证券交易所的交椅也就由中国人来坐了。可是,人家交易所的地位是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得来的,中国的交易所是通过不让别人竞争而得到的,这两者之间具有可比性吗?
一面哀叹民营经济“不成熟”,一面不让民间的交易所自然地生长,却又定下 “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宏图,这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笔者想要提醒一下,随着注册制的实行,现有证券交易所的权力将要扩大,围绕证券交易所的矛盾将要加剧。假如对“交易所的民营化和自由化”问题还不提上议事日程的话,自然将会发生相应的社会后果。由于目前交易制度主要模仿西方,这种行事风格可能已经妨碍了中国人建设世界上最为先进的交易所。假如放开交易所的审批,什么才是最为先进、最为有效的创新,也许只有在那种情况下才会看得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