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的就业创业办事指南来了
又到一年一度的“金九银十”求职高峰期,无论用人单位还是个人最近都可能遇到办理就业创业业务的情况,近期人社专刊梳理了其中部分热点政策,汇编成最新最全的就业创业办事指南,分别推出个人篇(9月13日已刊出)和企业篇,方便大家了解政策、用足政策,以便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到政策福利。
企业稳岗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锡人社规发〔2016〕4号)。
◆办理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在无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企业裁员率=(上年初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失业保险平均缴费人数,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等。
◆具体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携带资料
1、《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机构
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于次年6月底前,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街道(镇)人社所提出申请(劳务派遣企业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社会保险补贴和
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
1、《关于市区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核具体操作办法》(锡劳社就〔2009〕26号锡财社〔2009〕22号);
2、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财社〔2012〕37号);
3、《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0号)。
◆办理条件
(一)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投资者社保补贴)
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经市人社局、财政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具体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开始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企业按规定在本地为投资者及所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所办企业为投资者(必须为该企业法人代表)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享受补贴期限按规定累计不超过3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0号)实施之后新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实际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开始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携带材料(一)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填写《无锡市用人单位申请政府就业补贴诚信承诺书》、《无锡市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无锡市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一式二份),携带以下材料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①《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纳税单位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②申请补贴期内的工资发放单(记账凭证附件)及复印件。
2、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填写《无锡市用人单位申请政府就业补贴诚信承诺书》、《无锡市投资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携带以下材料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①《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企业成立时的章程或其他能明确投资者的材料。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无锡市用人单位申请政府就业补贴诚信承诺书》、《无锡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及《无锡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贴花名册》,携带以下材料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①经市人社局、财政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材料和人员变动情况表原件及复印
件;
②《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纳税单位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③用人单位发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季度所属月份的工资发放单(记账凭证附件)及复印件。
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的公益性岗位如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企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还需提供与实际用工单位注明补贴资金归属的协议书(需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经办人员签字),以及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派遣人员名单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机构
1、各用人单位到其纳税所在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非纳税单位到单位所在地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各区每季后次月的15日起开始受理“两项补贴”审核,具体时间地点安排由各区自定后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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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补贴
◆政策依据
1、《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19号);
2、《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6〕97号)。
◆办理条件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可申请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补贴。
◆具体标准
对新认定的市、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奖励(累计最高不超100万元)。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携带材料
1、营业执照;
2、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命名批文;
3、申领补贴诚信承诺书;
4、无锡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申请审核表。
◆办理机构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辖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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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补贴
◆政策依据
1、《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19号);
2、《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6〕97号)。
◆办理条件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可申请享受创业孵化补贴。
◆具体标准
按在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内注册登记,3年内经孵化成功后搬离并在基地外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户数,给予基地(园区)每户5000元创业孵化补贴。
◆携带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营业执照;
2、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命名批文;
3、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大学生另需提供高校学生证或毕业证);
4、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
5、迁出基地新注册生产(经营)地的工商执照副本;
6、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单位银行账户。
◆办理机构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所提出申请。
就业援助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申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操作办法》(锡人社发〔2015〕204号)。
◆办理条件
上一年度被市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企业,推荐本市户籍登记失业(含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具体标准
对推荐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属审核认定本市户籍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携带材料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提交上一季度《失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援助奖励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