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证券自营业务规则)

股票分析 2023-01-16 22:42www.16816898.cn股票分析报告
  • 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
  • 证券公司柜台自营买卖的特点
  • 投资银行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的区别
  •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是什么?
  • 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分别有哪些风险管理规范和业务管理原则
  •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包括什么
  •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范围不包括什么?
  • 1、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

    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规定要求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得通过“保本保底”的委托理财、发行柜台债券等非法方式融资,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账户。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转借给他人使用。
    首要特点即为决策的自主性,自主决定是否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并且自主决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及价格。
    次要特点为交易的风险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

    2、证券公司柜台自营买卖的特点

    你这有点混淆了,柜台买卖是指证券公司利用柜台系统替客户委托下单,这是经纪业务
    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买卖,这是自营业务
    不晓得你说是那种?

    3、投资银行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的区别

    经济业务是代客理财,不影响自己的资产和负债
    自营业务涉及自己的资产变动。分两种,做市业务和自营交易业务。前者是用自己的钱和券,为某一只或多只证券报价并维持其连续交易,有人买没人卖时提供证券,有人卖没人买时自己买,靠买卖价差盈利。后者就是拿自己的资金进行投资,和一般的投资者一样,靠投机盈利

    4、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是什么?

    证券自营业务,指的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买卖的证券产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简介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合法筹集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从国际上看,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按交易场所分为场外(如柜台)自营买卖和场内(交易所)自营买卖。场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柜台交易等方式,与客户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场内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己通过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行为。我国的证券自营业务,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业务。
    国际上对场内自营买卖业务的规定较为复杂。如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分为交易厅自营商和自营经纪人。交易厅自营商只进行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不办理委托业务。自营经纪人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的,兼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其代理的客户仅限于交易厅里的经纪人与自营商。自营经纪人自营证券的目的不像自营商那样追逐利润,而是对其专业经营的证券维持连续市场交易,防止证券价格的暴跌与暴涨。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买卖的证券产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5、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分别有哪些风险管理规范和业务管理原则

    证券经纪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略)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规范管理
    (一)前、后台分离和岗位分离
    (二)重要岗位专人负责,严格操作权限管理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四)向客户进行讲解
    (五)营业部应按规定的经纪业务操作流程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六)营业部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业务档案(至少保管20年)
    (七) 营业部应按要求做好投资额和教育和咨询服务
    (八)证券公司总部应加强对营业部业务运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
    (一)人民币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认股权证;
    (四)国债;
    (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 自营资格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六)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资格须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一)》;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五)证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说明;
    (六)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七)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九)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正式开业未超过一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报送从开业时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关联资料行业规范共1部
    第九条 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半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
    第十条 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第八条第(七)、(八)、(九)项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关联资料行业规范共1部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它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53部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6、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包括什么

    指使用自有资金,以营利为目的买卖证券的行为,买卖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

    7、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范围不包括什么?

    您这个是选择题吧,没有选项没法答。
    根据《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四、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不在清单内的,或者不是券商定向资管、集合计划、基金专户的,都不包括在自营投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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