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上市公司案例分析(上市公司典型违规案例

股票分析 2023-01-16 22:43www.16816898.cn股票分析报告
  • 求2008年以后的国内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或者仅仅是案例也行。急!!!
  •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 目前有哪些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明显,可以作为案例来分析的
  • 求一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案例
  • 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一X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小型电子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所有的经营活动以及财务处理都
  • 1、求2008年以后的国内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或者仅仅是案例也行。急!!!

    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广厦)会计造假丑闻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上市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该公司的股票在其会计造假丑闻败露后股价大幅度下跌,使广大股东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2.如某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由于产品销售不畅,公司面临亏损。公司董事长责成财会部经理胡某对会计报表做技术处理,实现当年盈利目标,并承诺如果做得好,将推荐他作为公司总会计师人选。胡某知道本年度公司亏损已成定局,如要落实董事长的盈利目标,只能在会计报表上做假。于是,胡某通过虚拟交易、向子公司转移广告费支出等方法,将公司会计报表从亏损做成盈利。
    3.某市财政局许某在担任会计兼出纳的十年中,采取各种手段贪污公款达7000多万元;
    4.交通部雷某自1995年至1998年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向下属单位划拨国家基本建设限额款的权利,非法挪用交通部国家基金建设资金和科技经费共计8000万元,受贿达31.3多万元。

    2、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答案 (1)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3、目前有哪些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明显,可以作为案例来分析的

    “一股独大”问题被视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大天敌。正当有关方面为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而费尽心智的时候,另一种“一股独大”的苗头———家族性高比例持股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今年2月26日挂牌的康美药业(19.430, -0.07, -0.36%)(600518)流通股18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7080万股,董事长马兴田与其妻许燕君、其女许冬瑾累计直接、间接持有股权比例达66.4%。
    6月8日上市的太太药业(600380)流通股7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27108万股,董事长朱保国一人间接持股47.54%,而包括朱保国的母亲、妻子、兄弟等的朱氏家族共持有太太药业74.18%的股权。
    昨日挂牌的广东榕泰(7.830, 0.07, 0.90%)(600589)流通股4000万,总股本16000万股,公司董事长杨启昭的妻子林素娟、女婿李林楷、女儿杨林静等杨氏家族成员共持有股权67.19%。
    统计数字表明,康美药业的马氏家族、太太药业的朱氏家族、广东榕泰的杨氏家族,其持股比例已经远远超过目前我国1100多家A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截至4月底,A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44.8%。
    在民营企业中,家族成员高比例持股现象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客观原因这些企业多由家族成员携手创业而成,创业者对自己的企业往往保持着控制权。,如果当它们变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者——公众型上市公司后,股权结构仍然维持一股独大状态,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一个涉及到证券市场基石是否牢固的重大问题。多年的实践证明,一股独大损害的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助长的是“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的“圈钱”行为。ST猴王的败落、ST棱光的被洗劫,其根源都离不开一股独大。
    从目前存在新的一股独大现象的上市公司来看,其发起人数量及其独立法人地位都符合“公司法”要求。一位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专家指出,这种合法性可能会增添日后关联交易的隐密性,从而加大了防范和监管关联交易的复杂性。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家族控股上市公司具有天然的弱性已经引起高度重视。亚洲是全球家族控股最严重的地区。作为亚洲的金融中心,香港地区已着手治理这一问题,家族控股公司的数量正在日益减少。

    4、求一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案例

    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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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新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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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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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2014年1月15日,成都国腾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检察院机关批准执行逮捕。证券分析师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并非个案。何某持股市值为3.2亿,国腾电子方面表示,何某的上述相关公司股票走势,闽东电力6.26+0.020.32%
    涉案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公司将做好相关事项的持续信息披露工作。在此之前,何某就已经接受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机关调查。2013年7月18日,国腾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获悉有网络媒体报道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涉嫌重大案件失去人身自由的传闻后,立即进行多方核实,并从何某女士家人处获知,何某女士因个人涉嫌非法经营正在接受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机关调查,公司目前尚未能与何某女士取得联系 。
    在这则公告中,国腾电子表示,尽管何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其一直未在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何某被调查的事项与公司无关,尚无法确定是否影响公司股权结构。
    次日下午,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安宜昌”上发布有关何某的正式通告称,2013年6月30日,国腾实业集团董事长何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宜昌市公安局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且案件正在侦办之中。
    公开资料显示,何某出生于1961年,大学本科学历,电子科技大学兼职教授,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何某持有国腾电子控股股东国腾集团51%的股权,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何某持有国腾集团51%股权,国腾集团持有国腾电子2664万股股份,由此推算,何某持有国腾电子1358.64万股。以国腾电子昨日收盘价23.70元计算,何某持股市值达到3.2亿 元。
    曾被媒体称为“美女富豪”
    何某曾被媒体称为“美女富豪”。1994年,时任成都中储公司投资部经理的何某,看中了国内IC卡电话机的巨大市场。很快,何某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的几位技术人员达成协议,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成立,并投资生产了国内第一台IC卡电话机,在邮电部门的认可下,迅速占领了全国市场,国腾一战成名。
    1999年何某设立了四川省华威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并出任法人代表。2002年5月,何某设立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国腾实业的前身),并出任法人代表。2003年3月,何某出资1000万元,设立成都国腾微电子有限公司(国腾电子的前身),并出任法人代表。2001年,何某以“何然”之名,登上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列第82位,个人资产大约7000万美元,此后成为富豪榜上常客。
    违规挪用资金并非个案
    华西证券分析师蒋竞松表示,在沪深上市公司中,大股东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并非个案。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在IPO募集资金时出现超募时,有大量资金闲置,在缺乏制约机制下,大股东很可能违规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2013年7月11日,闽东电力便曾发布《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弥补挪用的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成都中豪律师集团岑朗律师表示,目前何某具体涉案数额无法确定,暂时很难断定具体量刑标准。但如果涉案金额巨大,可能会按照最高标准量刑。即使挪用人后期将挪用资金归还,但已构成犯罪行为,还是会被追究。不过在量刑时,通常会酌情处罚。

    6、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答案 (1)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7、案例分析一X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小型电子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所有的经营活动以及财务处理都

    1、A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违背会计职业道德;
    2、B会计师事务所在了解X公司的财务情况且与A会计师事务所因故解除委托的前提下接受委托违背职业道德不正当竞争;
    3、B会计师事务所在知道乙注册会计师与X公司财务总监有近亲关系的前提下委派其进行审计违背职业道德回避规定,
    4、乙注册会计师违规出具审计报告违背职业道德真实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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