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市场监管一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股票分析 2023-01-26 10:30www.16816898.cn股票分析报告
  • 股票市场是政府那个部门监管的?或者是有几个部门监管?谢谢
  •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的主任是谁?各有几个处室?还有主任简历?着急!着急!
  • 请问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好不好?权力大吗?
  • 怎么区分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办法
  • 中国证监会是什么机构?
  •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 1、股票市场是政府那个部门监管的?或者是有几个部门监管?谢谢

    中国证监会管

    2、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的主任是谁?各有几个处室?还有主任简历?着急!着急!

    发行库是发行基金保管库的简称。发行基金是存放在发行库内尚未发行的人民币票券,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的准备基金。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人民币的发行工作,是通过发行库和业务库之间的现金调拨来进行的。为了加强对发行基金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发行总库,省、市、自治区分行设立发行分库,地市分行设有中心发行分库,市、县支_行设立发行支库。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县设立发行基金保管库,委托专业银行代理。发行基金的运用权属于总库,各地分、支库保管的发行基金是总库的一部分,下级库只能凭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出库,不能擅自动用。为了保证货币发行的需要,对分散保管在各地的发行基金,在各库之间可以进行有计划地调拨。发行基金调拨是发行库之间的票券转移,采用逐级负责的办法。总库负责分库之问的调拨,分库负责辖内中心支库之间的调拨,地市中心支库负责辖内支库之间的调拨。上下级库之间或同级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均要根据上级库的调拨命令进行。发行基金的调拨要事先编制调拨计划,报上级库审批。

    3、请问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好不好?权力大吗?

    那不是一般的好,权利不是一般的大

    4、怎么区分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主席下属副主席5人和主席助理3人,下设内部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就是36个各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可以去证监会官网-了解证监会下查看。
    http://.csrc.gov./pub/nesite/zjhjs/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发审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发审委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条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三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第三十五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六条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四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6号)废止。

    6、中国证监会是什么机构?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扩展资料

    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展。1993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交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具体执行。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

    1997年8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

    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主回答】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一行两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

    监管措施为问责机制,主要包括机构问责、监督问责、归制问责、预算问责制度安排、同体问责的制度安排

    【扩展资料】

    金融监管也被称作为金融监管治理。该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治理水平、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是决定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渐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监管机构始终采取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其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

    如果监管治理不完善,监管当局的公信力和监管权威将受到影响,难以有效地推动被监管机构改进公司治理,进而会导致道德风险。咱们国家最初的金融监管工作是由央行来执行的。但随着和国际接轨,要求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加强,央行的监管职能被独立出来,形成银监会和保监会。对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监督管理。

    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

    与此,社会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从而在金融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从长远看,金融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在于通过监管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与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

    参考资料金融监管机构-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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