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股票分析 2023-01-29 20:15www.16816898.cn股票分析报告
  • 【参考借鉴】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xx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 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6条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 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包括哪些内容?
  • 1、【参考借鉴】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劝你不要学这些,会误导你的。还是看公司吧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模拟题

    3、xx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内容来自用户:蒋先芳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由证券部具体提出投资报告,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部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
    第八条融资资金(募集资金除外)
    (一)公司融资事项,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由财务部门提出融资计划,经财务部部长审查,财务负责人核准,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事项作出决议。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贷款,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五)由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签署在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其余融资协议由董事长签署。
    第九条营运资金
    (一)营运资金的使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较大数额报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二)公司与子(分)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三)公司发生的差旅性支出按照公司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国人员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驻境外人员补贴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执行。

    4、最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内容来自用户:柒月初柒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2016年7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一)最近(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

    5、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1.持股5%报告制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持股30%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还应当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终止上市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4.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5.要约收购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6.股票更换  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7.收购结束的报告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1.订立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2.报告与公告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保管股票与存放资金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4.更换股票和收购结束报告同要约收购。 1、公开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协议收购是指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集中的情况下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
    2、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
    这是以收购是否构成法定义务为标准所作的划分。自愿收购是收购人自主自愿进行的收购;强制收购是在大股东持有某一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全面要约而进行的收购。 1、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它的具体内容有(1)全体持有人规则。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2)按比例接纳规则。进行部分收购时,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者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而不论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该规则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股票条例》第51条第3款中有相关规定。(3)价格平等规则。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中平等地享有收购者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价要约。如果收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在此之前是否已经作出了承诺,也不论承诺额是否已经达到了收购要约人所支付的价格。
    2、信息披露原则。它的具体内容有(1)大额持股披露。大额持股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其股份增减状况和持股意图的义务,并且在持股达法定比例时,有强制收购的义务,如《证券法》79条的规定。(2)收购要约的披露。收购者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的主要依据,,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士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权交易,《证券法》对此有相关的规定。
    3、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强制收购要约或称强制购买剩余股票。强制收购要约是指当收购者收购股份达法定比例(90%)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剩余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目的在于防止收购者凭借其控股地位压迫中小股东,从而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如《证券法》87条。 (一)要约收购
    1、收购要约的内容。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①收购人的名称、住所;②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④收购目的;⑤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⑥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⑦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⑧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2、收购要约的公布
    ①收购要约公布的时间。《证券法》第83条规定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②收购要约公布的程序。根据《证券法》第81-83条的规定,收购要约可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但在此之前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此后十五日后方可公告其收购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收购要约的发出并不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为前提。
    3、收购要约的期间
    收购要约的期间是指要约的有效期限。《股票条例》第49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但对最长要约期间没有规定。《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收购要约的变更与撤销
    ①收购要约的变更。《证券法》第84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股票条例》第52条规定“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②收购要约的撤销。《证券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第49条,该条规定“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承诺。《证券法》对收购要约的承诺没有规定,《股票条例》规定了预受制度。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6、要约完成后的法律规制
    ①要约收购失败的法律规制。我国《股票条例》第51条借鉴英国的作法规定“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50%时,为收购失败。”但对收购失败后收购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明显界定。
    ②要约收购成功后的法律规制。(Ⅰ)限制收购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Ⅱ)强制收购制度。我国《股票条例》第51条,《证券法》第87条都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二)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存在的问题
    1、资产评估不规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通常处于非公开状态,以低于市场价格较大的幅度成交是屡见不鲜的。
    2、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我国业已发生的场外协议收购中,由于大多数是一次性完成的,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获得了5%和2%的公告义务豁免;在持股比例达30%或以上的案例中,也都获得了强制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
    3、协议收购中关联交易现象严重,却缺乏监管措施。
    4、政府职能不明。政府以股东身份充任决策人,使得资产重组的出发点不是社会效益和全局利益,而是从本位主义和地方或行业保护主义出发,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受到较大限制。

    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6条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要约收购就是投资者直接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股权的要约,除此之外必须在证券市场内通过交易来获得股份

    7、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包括哪些内容?

    这包括很多方面,比如澄清事项,异常波动,财务变更,财务调整,分红,扩股,融资,财务补贴,股本结构变动,业绩预告,政策优惠,人事变动,项目投资,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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