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为定增基金提供特殊待遇
【锦心绣口】
减持新政是一个整体、系统性制度,没有理由厚此薄彼。
熊锦秋
九泰锐益、九泰锐智两只定增基金近日公告,由于5月27日发布的减持新规影响,基金估值的公允性存在不确定,决定中止第二次受限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笔者认为,监管层可对基金估值出台新的指引,但不宜为定增基金在锁定期等方面提供特殊待遇。
上述两只定增基金的封闭期均为5年,为保证流动性,基金场外份额定期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为此需要对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定增基金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增股票一般有一年锁定期,对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市价跌破增发价、则以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第二种情形是市价高于增发价,基金所持定增股票的估值=C+(P-C)(D1-Dr)/D1,其中,C为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的市价,Dl为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
由此看来,基金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估值与其总锁定期及剩余锁定期有关。此前定增股票经过一年锁定期之后到期自然就全部解禁流通,不过,按照今年出台的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新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属于“特定股份”,其减持除了需要遵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每90日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减持每90日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等规则之外,还需要遵循“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的特殊规则,上述估值公式中的D1及Dr就不好确定,估值也或难按老公式计算。
由于527减持新规中的相关规定,导致基金的估值公允价格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有消息称监管机构或将出台定增估值的新方法,而有些公募联合起来,游说监管层给定增基金相应的“豁免权”,以免受减持新规之苦。
笔者认为监管层不应随便授予定增基金这个豁免权。减持新政约束的“特定股份”,不仅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还包括大股东以外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新政是一个整体、系统性制度,没有理由厚此薄彼。监管层可对定增股票出台估值指引,并不需要为定增基金的减持赋予什么“豁免权”,定增基金似乎也没有什么可以享受“豁免权”的特殊理由。
此前,定增市场形成灰色利益链条、存在潜规则,市场主体参与定增,定增成功后上市公司出台重大利好,比如公布高送转或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引导市场炒作,定增对象得以高位出局;有些上市公司甚至为定增对象承诺“保底协议”。可以说,今年的再融资新政以及减持新规,极大地打击了这个灰色利益链条。
一方面,按再融资新政,非公开发行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且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定增价基本随行就市,相比此前定增价格提前锁定、有的比市价折让三成,再融资新规极大压缩了定增套利空间。另一方面,减持新规等于延长了定增股票锁定期,定增基金难以施展“短平快”手法,同时要承担更多市场波动风险。
当然,目前定增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间,即使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的首日,但由于定增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也即相比市价可能还有10%左右折让。笔者建议,不妨规定,定增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00%,以彻底封堵定增套利空间。如此做法,使得参与定增的唯一好处,就是可免于长时间在二级市场收集巨量筹码,可控制吸筹成本,目前有些市场主体甚至愿意以高于市价参与定增,因此,以市价定增也完全可以接受、且公平合理。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