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执法步入新常态
旨在促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和创造公正合理市场环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工作没有让大众失望。
今年以来,作为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频频重拳出击,剑指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通讯、保险、汽车、水泥等行业领域,一批企业因实施价格垄断行为而受到重罚。一系列反垄措施的实施发出了国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强烈信号。
业内专家学者分析指出,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已进入新常态,未来执法会更加频繁、规模也会更大。反垄断执法工作并不存在外界所说的“选择性”,从执法案例可以看出,不分行业、企业性质,只要存在垄断行为就会受到反垄断调查和处罚。从长远看,中国反垄断工作任重道远,执法部门仍需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依法提高执法透明度。
重拳出击,多个行业、企业受到处罚
过去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动作频频,多个行业、企业因存在价格垄断行为受到处罚。
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对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等主要框架镜片生产企业和博士伦、强生、卫康等主要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因实施限制下游经营者转售价格的排除竞争行为做出处罚,责成北京、上海、广东三个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处罚,共计罚款1957.47万元。
8月20日,日本住友、三菱电机、捷太格特等12家日本企业因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行为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罚,共计罚款12.35亿元,这是目前为止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开出的最大罚单。
9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举报,依法对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财政厅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建议河北省人民政府纠正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反垄断法》实施6年后,该案件一经披露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向市场放权,特别是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本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河北省政府发出的反垄断执法建议函具有积极意义,释放了严查‘行政垄断’信号。”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除上述已查明并作出处罚的案件外,持续了十余月之久的美国高通公司反垄断案也即将进入的处罚程序。反垄断不存在“选择性执法”
自从中国开展反垄断调查以来,不时有观点认为,反垄断是选择性执法,只针对外企。中国欧盟商会和中国美国商会近期相继表示,外资企业在中国反垄断调查中受到不平等待遇。,随着中国反垄断执法不断推进,这种说法越发站不住脚。
自2008年8月1日以来,《反垄断法》已经实施了6年。近期被处罚的企业从数量和处罚金额来看,国内企业并不比外资企业少。
“从国家的反垄断调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处罚来看,根本不存在任何的选择性或针对性。不论中资企业还是外企,只要在中国的土地上存在垄断行为和事实,违反了公平竞争,就应该受到相应处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晓晔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接受反垄断调查的企业既有中国本土企业,也有外国企业,并非只针对外国企业。在《反垄断法》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不存在“排外”的情况。
在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与外国企业家交流时强调,中国反垄断调查所涉及的企业,外国企业只占10%。中国反垄断不针对特定企业,也不搞选择性执法。李克强希望进入中国的外企能够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公平买卖。
“我国反垄断调查是‘消费者选择’,消费者举报哪个,我们就查哪个。”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日前指出,对所有市场主体同等对待,这是《反垄断法》的精神,也是执法始终坚持的原则。执法只从垄断行为出发,不管主体性质如何,只要实施了价格垄断行为,都会被一视同仁查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会因企业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选择性执法的批评是不公平的,也不是实事求是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反垄断调查涵盖了国有、民营企业,中资和外资企业,一律平等,没有“法外之地”。反垄断执法进入新常态近两年,中国对违法企业的调查和处罚越来越频繁和引人注目。
“过去,我们只针对个别典型和情节严重的企业和案例执法能力和制度不够健全。”时建中表示,经过6年的经验积累,反垄断执法会越来越完善。反垄断执法在维护市场秩序和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上,将发挥更大作用。
“,反垄断执法机关调查案件主要是根据原告的投诉,随着反垄断法实施时间越来越长,这一法律制度越来越深入人心,一些企业或个人遇到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时,就会到反垄断执法机关投诉,案件自然也会越来越多。”王晓晔说。
如此来看,更为严格的反垄断将进入常态化,并成为中国经济“新常态”的有机组成部分。
对于未来反垄断执法的力度,时建中认为,不管是反垄断调查还是处罚,未来肯定会比之前更加频繁,可能会大规模地开展。这一点,从中国反垄断调查的行业和企业不断扩围就可以看出。
近期反垄断处罚不断,赢得了民众的叫好。但也有不少民众呼吁,加强对水、电、石油、天然气、房地产等行业的反垄断调查。专家分析指出,一方面,这些领域跟人们生活紧密相关;另一方面,这些领域多数属于行政垄断。
“对于行政垄断,希望未来的反垄断能向这方面倾斜。政府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能力和影响比企业更大,政府出台相关的规定,后果也比较严重。虽然近年我国对滥用行政权力实行垄断有一定约束,可以看到一定变化,但仍任重道远。”王晓晔指出。
努力提高执法透明度
近期,外界对于中国反垄断部门执法信息的透明度有不同看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强制要求执法机关对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而是“可以向社会公布”。
除了信息披露问题外,反垄断执法程序的合规性也引人关注。
王晓晔表示,反垄断执法的程序公正非常重要,希望反垄断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加强程序公正,依法提高透明度。
“为何一些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在面临我国相关部门反垄断调查时,颇不适应,甚至略有微词?除了企业自身因素外,恐怕我们自己的反垄断体制也需要做出进一步完善。”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匡贤明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反垄断调查有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更多地集中在反垄断的内容上,大都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而目前一些外企对中国反垄断有意见,则更多地集中在程序上,即“反垄断缺少法制程序”。
由于反垄断执法采取的是行政模式而非司法模式,为了能够调查取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指出,经营者主动“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酌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这就给了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上述专家表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而且是必要的。,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应当说清楚理由,被执法的企业或主体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确实中国反垄断执法进入了新常态——不管任何行业或者企业,只要存在垄断行为就会受到反垄断调查和处罚。但进入新常态后,反垄断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仍需加强。反垄断处罚力度不是越大越好,而是应该根据企业违法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损害程度,依法进行查处。”时建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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