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倒逼金融改革提速
酝酿21年,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破冰”。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提出的“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等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当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降低个别银行出现经营问题时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也可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制度保障。”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将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对中小银行发展也将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北京金融衍生品研究院首席宏观研究员赵庆明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认为,现在利率市场化还剩“最后一步”,存款保险制度是支撑利率市场化的基础设施,也是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条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有利条件。
《条例》首次提出允许金融机构破产颇为引人关注。不少人担心,相对于四大银行,中小银行的破产几率会更大,许多储户会因此将存款转存至四大银行,造成存款在银行间的分布不均,这将更加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发展。
对此,郭田勇表示,首先,要将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破产划清界限——不是允许破产就一定会破产,现在只是未雨绸缪。如果银行未来破产,无论是四大银行,还是中小银行,都会有“兜底”的制度保障,让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其实为中小银行搭建了更加稳健的市场环境,让存款人可以更放心地选择中小银行。《条例》提出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这也成为关注的焦点。“该措施并不是说存款在50万元以上的存款人就不予以保护。”郭田勇表示,当个别银行出现破产清算时,通过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让运营情况良好的银行收购破产银行,破产银行的资金就会划入收购银行内,从而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赵庆明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既有利于银行业风险意识增强,也有利于提高银行的定价能力。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阶段,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几乎没有空间,亟须转型升级。这种转型升级不仅仅需要实体经济部门的转型,实际上也离不开虚拟经济部门的支撑。虚拟经济部门也需要引进更多竞争,如果利率市场化迟迟不到位,金融部门竞争仍然不充分,便无法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