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起B股:关于公司起诉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讼涉及无效合同请求撤销,无涉案具体金额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本起案件的胜诉将对公司与郑州国投保证合同纠纷案的胜诉具有重要影响。
2018年10月13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股权冻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0),该公告披露了公司因与该诉原告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郑州国投”)保证合同纠纷涉及重大诉讼并且部分股权和资产被冻结事项。
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股权冻结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4),披露了公司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送达的关于该项重大诉讼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的情况。
收到河南高院送达的关于该项重大诉讼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后,公司向河南高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并于2018年11月19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涉讼《保证合同》。近日公司收到郑州高新区法院传票([2019]豫0191民初3138号),本案将于2019年3月5日开庭审理。现将本案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
原告一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803-8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朋起
原告二张朋起
住所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号
原告三宋雪云
住所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号
被告
被告一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明理路正商木华广场3号楼301-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嘉兴见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05室-5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见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2019年2月15日,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了便于本案尽快解决,原告向郑州高新区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二嘉兴见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二、案件事实、请求内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9月,被告一欲就其与被告二、上海胶带橡胶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及其与被告二、北京启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追加提供担保。遂与鹏起科技商议并口头约定拟由被告一向鹏起科技提供两亿元的借款作为前提条件,再由原告对前述的《股权回购协议》、《协议书》中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如果被告一未向鹏起科技提供该两亿元借款的,则原告将不签署及承担《保证合冋》中的担保责任。
2018年9月17日,原告一和被告一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ZZJJJK201809001号]),原告一、二、三和被告一、二签署了编号为[ZZJJTZ201809003](保)字[7]号的《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合同签署后被告一未按约定将两亿元的借款借予原告一,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并反而向原告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方知遭受欺诈。
现原告认为,签署《保证合同》系原告基于被告一承诺向原告一提供借款的事实作出的行为,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相违背,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且被告欺诈的行为已造成原告损失,应予赔偿。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原告一、二、三与被告一、二签订的编号为[ZZJJH201809003](保)字[7]号的《保证合同》;
2、被告一、二向原告赔偿损失2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起案件的胜诉将对公司与郑国投保证合同纠纷案的胜诉具有重要影响。
本案中所提及的《保证合同》中涉及的保证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高度重视本案,积极应对,并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