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B:关于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投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07
回售简称名01回售
回售登记期2018年10月15日(含)至2018年10月17日(含)间的三个交易日。
根据上海【、】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5名城01”)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公司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债券,请“15名城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发行人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实施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一)回售实施基本要素
1、回售代码100907
2、回售简称名01回售
3、回售登记期 2018年10月15日(含)至2018年10月 17日(含)间的三个交易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二)回售部分的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5日。
2、回售部分的债券享有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98%。每手(面值1,000元)“15名城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9.8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5名城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三、回售价格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即100元/张。
四、本次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8年10月15日(含)至2018年10月17日(含)间的交易日。
五、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名城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10月15日(含)至2018年10月17日(含)间的交易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7。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名城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名城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名城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11月5日)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日期 | 内容 |
2018年10月15日、10月16日、10月17日 | 本期债券回售申报期 |
2018年11月5日 |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
本次回售等同于“15名城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11月5日),以100元/张(净价)的价格卖出“15名城01”债券,请本期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发行人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名城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八、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5名城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9.80元(含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15名城01”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九、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燕琦
联系电话021-62470088
传真021-62479099
邮编201103
地址上海市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栋29楼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军、史云鹏、吴继平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551
邮编200120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高斌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编20012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