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合规考核占比不符合规定 公司被采
青岛证监局
关于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管措施的决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有效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二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未严格落实合规性专项考核占绩效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15%的要求。三是下属的平度人民路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开户资料缺失,客户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十九条、《证券指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2020年10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自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对全部分支机构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于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9月9日
相关规定说明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的考核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专项考核内容。合规性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协会的规定(协会规定比例为不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