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股权增值税(土地投资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
1、公司股权转让征收增值税吗
1、非上市公司未上市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一般不征收增值税;
2、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转让金融商品计征增值税(个人免征);
3、新三板股权因对其是否属于有价证券的定性有争议,其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有争议,也未见法律法规方面的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因其流通性受限,倾向于不征税;
4、特别说明,对于明股实债以及股权投资协议上涉及保本条款或者保底利润的,一般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2、股权转让要交增值税吗
不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无偿转让股权如何缴税?
日期 2012-07-10 转载于山西宏启税务师事务所网 问B企业是A企业的子公司,C企业是B企业的子公司,B企业将C企业股权无偿转让A企业,是否有涉税问题?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B企业与A企业签订的将其持有C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母公司A的协议,涉及企业股权转让。A、B企业均应对该协议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B企业将C企业股权无偿转让A企业,其股权用于捐赠应视同转让财产,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A企业取得B企业无偿转让的C企业股权,应按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4、如是赠与怎么交税
赠 与
赠与分为两种1直系之间赠与,2非直系之间赠与两种赠与的相同点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不限购两种赠与的的不同点是税费各不一样,认定是否满二年及满五年的时间节点不一致
直系之间赠与
我们来看一看直系之间赠与产生的税费以及认定满五年的方法。
直系之间的赠与,满二年及满五年时间可以追溯至赠与人最初购入的时间,在抵扣原值时也可以参照赠与人最初购入的发票原值。
通过直系关系受赠而来的房屋再出售时怎样缴税呢?
一、直系之间的赠与不满二年
增值税及其附加核定价/1.055.6%
个人所得税利润(核定价-赠与人原买进价-受赠时契税-本次售出增值税及附加-交易手续费、评估费)20%
二、直系之间的赠与满二年不满五年
增值税及其附加差额/1.055.6%(非普通住宅) 免征(普通住宅)
个人所得税利润(核定价-赠与人原买进价-受赠时契税-本次售出增值税及附加-交易手续费、评估费)20%
三、直系之间的赠与满五年不唯一
增值税及其附加差额/1.055.6%(非普通住宅) 免征(普通住宅)
个人所得税利润(核定价-赠与人原买进价-受赠时契税-本次售出增值税及附加-交易手续费、评估费)20%
四、直系之间的赠与满五年唯一
增值税及其附加差额/1.055.6%(非普通住宅) 免征(普通住宅)
个人所得税免征
通过直系关系受赠来的房屋在本次受赠过程中会产生那些重要税项呢?
受赠方契税核定(评估)价3%。有些交易中心核价部门,本次赠与还需强制出具评估报告,会多千分之三的评估费。
非直系之间赠与
现在我们再来看一看非直系之间赠与产生的税费以及认定满五年的方法。
非直系之间的赠与,满五年时间不可以追溯至赠与人最初购入的时间,即从受赠后取得产权证开始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售时若不是满五年唯一则利润20%的个税不能在抵扣赠与人买进时的原值。
5、股权转让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
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近来比较常见的操作方式国税函[2000]687号文要求对这种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 有人对687号文提出疑义,认为股权转让不是税法(尤其是土地增值税)管辖范围的,说其违法越权了没有税收法源支持。说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税法上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行为并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687号文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地税报[2000]32号的批复,内容如下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一、我们讨论687号文之前,讨论一下转让股权与转让房地产关系 转让股权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权益(收益)。根据国务院令[2005]4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实行变更登记, 而转让房地产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资产(不动产)。根据建设部令[1995]45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必须实行申请登记,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也就是说转让股权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房地产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管局办理变更产权属证书登记。而国土资源部门和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必须缴纳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再根据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企业转让股权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其中有含有房地产转让的也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这个也是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的。 二、我们讨论687号文之前,不得不先讨论一下财税[1995]48号根据国务院令[1993]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联营的,一般是企业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的行为。本着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可以享受优惠暂免征(是暂免不是应该不征)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 48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当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后,此时对投资、联营者来说,其权利只有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已,并没有权利转让作价投入的房地产;对所投资、联营企业来说,只有转让投资、联营者投入的房地产的权利,没有转让股权的权利。文件规定的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其转让主体只能是所投资、联营企业,其纳税主体也是所投资、联营企业。,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征税对象是企业不是其股东。 这个实质上是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股东承担且分摊了土地增值税款。 四、接着我们讨论一下再转让以作价入股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 如果某股东以购买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作价为2000万元入股到所投资联营企业,会计上该房地产作价2000万元入账作为企业的资产。所投资联营企业此时再转让该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按1000万元还是2000万元呢?某股东以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作价2000万元入股到所投资联营企业,虽然有房地产的所有发生了转移行为,本来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于是投资行为此时并没有取得实质性增值所得,本着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可以享受48号文规定优惠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该房地产的计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此时再转让该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还是按10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计算。 五、再接着我们讨论一下687号文法律效力问题 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号规定。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严格地来说687号文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未抄送国税函规定的事项对纳税人有利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不执行,而对纳税人不利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参照执行。执行与不执行的选择权力在税务机关。 我们分析一下企业以转让股权名义形式下的转让房地产实质行为的具体情况1、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还存在(只保留空壳),房地产有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依据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和国税函[2009]585号文规定不是整体资产转让而是出售转让房地产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属于应税行为。2、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还存在(继续经营),没有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没有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应税行为。3、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不存在(注销),房地产(股权)价值不增值,可以作为被合并业务计税基础延续,虽然房地产有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可以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48号文第一条规定暂时免征,因为房地产计税基础没有变化也没有增值额,等到再转让时一起征收。4、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不存在(注销),如果房地产(股权)价值有增值,由于原企业不符合被合并处理规定,则只能以先转让股权行为和再清算注销行为两个经济业务来处理,原企业处置房地产时,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属于应税行为。 687号文的事项实质上是一个税收避税筹划案例。本来的意思借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达到在过程中提高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使以后少缴纳土地增值税,或者在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环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避税目的。虽然687号文上没有说明转让股权的价格、原企业是否续存注销等情况,可以推断出应该属于以上1项和4项情景。因为以上2项和3项的处理方式达不到税收避税筹划的目的。 基于以上事项原理一般税务机关对于687号文事项的处理 如果双方企业都在本管辖区内,这样的行为可以选择暂不征收,反正这个税源跑不了,等待其房地产再转让时一起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果其中一个企业要注销清算或者实质上没有纳税能力了,则可以认定其企业在这次房地产流转行为中有了实质性收益有资金就不符合48号文第一条规定暂免征的条件了,启用687号文件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就是各地税务机关对于687号文的事项选择不征收和征收两种不同规定的原因。 提示687号文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不是其股东。
6、股权转让的增值税需要缴纳吗
股权转让对于溢价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契税。
7、投资入股,请问应缴纳增值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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