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逆回购交易规则(股权基金投资可转债)
1、客户在中银国际证券操作逆回购规则是什么?
投资者可进行以下操作
1.操作方向为“卖出”,“价格”代表收益率。
2.上海交易所申报数量为100手的整数倍。
3.深圳交易所申报数量为10张的整数倍。
更多问题可关注中银国际证券官方微信号“boci-”,点击“个人中心-问问客服”寻求帮助。
2、什么是银行逆回购
正回购与逆回购都是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是一种调整货币政策的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共包括40家商业银行。这些交易商可以运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作为交易工具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从交易品种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
其中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中央银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3、请问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有什么区别,以及银行间债券逆回购和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的区别 谢谢
这东西能专业回答你这个问题的人,多数不玩百度知道这一块,不过很明显这个就是债券基金操作的利润空间!
4、国债逆回购怎么买卖?
对于回购交易,如果你是想把钱放出获得利息回报,那么你就做逆回购就可以了,在股票账户里卖出就行了。沪市10万元起,代码204001是一天期的沪市逆回购。深市1000元起,代码131810是一天期的深市逆回购。其它回购天数的代码,股票软件里都可以查到。
而如果你是想融入资金,反向做正回购就可以了,但前提是你手里要有债券进行质押入库,而且之前必须在券商出开通正回购资格,资金要50万以上,而且做过10笔债券交易。而逆回购没有这个要求。
你所提到的逆回购,就是把资金借出给持有债券的人,逆回购时只能卖出,成交价就是资金的年化利率,成交后还要扣除券商佣金,一般是十万分之一。成交期间内你就没有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权,一旦回购到期,本金和利息自动到账,就可以使用资金了。还有什么细节的问题,可以咨询你开户的券商。
5、怎么进行债券投资
风险跟收益是成正比;债券也分几种,比如说没有担保的企业或者公司债券,利率就比较高,比银行储蓄高,风险也高,如果发行人破产的话,本金会有损失。而信用最高是国债,只有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高于银行定期储蓄,以1万元本金为例,现在每年比银行定期多40元的利息,不过发行少且不太好买到;还有一种国债叫记账式国债,因为是上市交易的国债,其利率比银行储蓄低,但可以赚取二级市场的交易差价,也可能浮亏,跟股票一样,价格跌了,卖出的话就会亏损。
“关于分红头一天买入”,你理解有错,债券每年是分利息,不是股票分红,债券是持有一天才有一天的利息收益,不会在付息日前买入的话,就能得到全年的利息。
上市交易型债券,所以跟股票一样,其价格受市场影响而上下浮动,即有涨有跌,不会一直涨,你可以采取低买高卖的赚取差价,如果你买的债券跌了,那么卖出的话就会亏损本金,不过你也可以不卖,一直持有到期,发行人还是按面值100元/张赎回,每年得到利息,有些债券利息低于银行储蓄。但也有债券的期限比较长,例如国债有30年、20年后才到期的,企业债和公司债也有5、7年左右的。
买卖记账式附息国债的交易代码、应计利息、年利率、期限、成交价、收益率等,可以查看和讯财经的债券频道http://bond.money.hexun./data/ 。
6、债券交易场所有哪些
国内债券交易场所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个主要的场所,其中场外市场交易量占到我国债券交易总额的95%以上,是投资者交易的最主要场所。
国内债券交易场所一般有两个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与银行柜台市场(俗称otc市场)
一.银行间市场。
主要是我国各类型银行相互之间的债券交易市场,可以有效的调节银行之间的货币流通和供应量。
一般政府主体发行或者批准发行的国债,地方债及企业债在该市场流通交易。
二.银行柜台市场。
俗称otc市场,具有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规定的成员资格,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和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等特点。
一般由交易双方协商交易价格。
部分国债交易在该场所进行交易。
7、《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七条 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八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九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十条 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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