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公司在2025年股东大会的法律观点报告

股票投资 2025-01-11 18:31www.16816898.cn股票投资分析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举办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一事,指派律师参与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现将相关意见阐述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其决议通过合法有效的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依法于指定媒体公告,且会议如期在司未来科技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首席执行官赵尔相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法定程序。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包括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已经合理验证,具备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其他与会人员也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多项议案,其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充分讨论和投票决定,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也予以特别关注。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所证明的事实真实、合法、有效,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

特此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签名)

在本次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们详细阐述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参与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结果等内容,以清晰、准确、生动的语言为读者呈现了一份专业的法律文件。该文件也体现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今日的庄重场合中,我们见证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圆满落幕。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展现出股东大会的高效与便捷。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严谨而公正,充分体现出公司对股东权益的尊重与保护。

让我们关注到会议的表决情况。总表决结果中,有625,492,896股表示赞同,占据了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12%,充分体现了大多数股东的认可与支持。特别是在中小股东的投票中,高达93.2981%的投票率显示出他们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与期待。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紧凑而有序,议案经过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记名投票,并由相关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环节也顺利展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他们的表决权。这一环节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确保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过程严格遵守了《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是召集人的资格,都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行业的肯定。这也意味着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对此次会议的合法性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在此,我们为这次股东大会的成功举行鼓掌,同时也期待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未来能够继续秉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为股东和投资者带来更多的价值和发展机会。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于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盖章确认,并由经办律师潘兴高、逯国亮以及负责人孔鑫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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