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航科技前瞻报告:行业洞察与泰和泰律所分析(2025版)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文号:(XXXX)泰律意字(立航)第XX号
致: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本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就贵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一、背景及法律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了会议通知,明确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具体表决事项及结果将在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
六、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七、特别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X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本律师团队对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审查,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完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拥有合法的召集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我们的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均经过严格的身份验证,包括现场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这些股东均被确认是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规应出席的人员也都参与了本次会议。所有人员的出席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临时提案的情形
我们经过核查确认,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在公司的职权范围内,并且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过程中,没有出现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关于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严格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经过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符合法定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进行了全面的核查,认为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无正文,以下为签字页)
日期:2025年X月XX日
律师团队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名称)法律意见书
(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签字页格式可能因律师事务所的要求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