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调解规则》自愿原则深度解析与最新进展
案情概述
某专业投资者因投资损失向投服中心申请调解,认为证券公司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投服中心依照规则征询对方调解意愿后,对方拒绝调解。该投资者起初对结果难以接受,并希望启动强制调解。经过投服中心耐心解释,该投资者了解到新证券法的强制调解规定不适用于专业投资者,接受了结果并选择了其他维权途径。
自愿原则的内涵及其在调解规则中的体现
在国际背景下,调解作为纠纷化解的重要方式,其自愿原则被广大学者所认同。纠纷双方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等,都尊重当事人意志。
投服中心的调解规则充分体现了自愿原则。规则规定,调解的启动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启动调解程序。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调解程序如何进行,并在互相影响的基础上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调解方案。相较于诉讼途径,以自愿为基础的调解为双方营造了一种充分尊重各方意愿的环境,提供了较为缓和的纠纷解决方式。
自愿原则的意义及与新证券法强制调解的关系
自愿原则在调解中的贯彻给予双方当事人强烈的心理暗示,营造出和缓的谈判反思现场,有利于纠纷的快速有效化解。新证券法虽然引入了强制调解制度,但这一制度仅适用于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业务纠纷,且仅普通投资者有权申请强制调解。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投服中心仍按照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新证券法的强制调解制度是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一次重要尝试,为其提供了更快捷、低成本的选择。该制度的具体实施仍需进一步配套办法的出台。相信未来这一制度的落实,将成为我国投保事业建设的重要助力。
总体来看,自愿原则在调解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纠纷双方提供了一个充分尊重各方意愿的解决平台。与此新证券法的强制调解制度也是一次有益尝试,有望与自愿原则共同推动我国投资者保护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