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助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
今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根据新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法院可认定为无效。
在当前民间借贷已形成趋势的情况下,相关法律规定对日趋活跃的民间借贷将带来怎样的影响?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及创新创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于投资者又将产生怎样的保护作用?带着相关问题,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日前采访了业内相关人士。
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社会领域是广泛存在的一种资金融通的活动。其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是银行信贷的有益补充和民间资本融通的重要方式,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的问题。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正是因为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其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一定问题。用最高法的语言说,“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
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规定》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规定》的出台及时解决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的认定,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引导民间借贷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而且,《规定》划分了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同时对金融创新,比如P2P应承担什么责任、何时能够免责都做了比较好的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民间借贷“无章可循”的状况。
对于新发布的《规定》,金信网创始人、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认为,最新司法解释从总基调来看,对民间借贷行业是整体积极向上的宽松态度。《规定》再度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且适度放松对于合法利率的限制。同时,《规定》也对民间借贷、网络借贷中的操作细节进行了合理的规范,有利于促进行业走向正规、健康发展的道路。
从法律层面推进P2P行业去担保化
此前,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了网络平台的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对“增信”的具体形式并没有给出具体限制。
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规定》分别对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的提供者如果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释,企业间借贷被‘一刀切’认定为交易无效。但实际上,企业间存在巨大的融资需求,这也使得通过各种虚假交易以及名义联营的民间借贷行为大幅增加。”在吴文雄看来,此次《规定》对所有民间企业来说都是重大利好,说明正常的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从此可以公开地进行了。
安丹方认为,惯性的兜底和担保会使得投资人产生错误的投资理念,盲目追求高收益,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此次《规定》则从立法层面推进了平台“去担保化”。同时,从法律层面上对担保责任进行明确,避免了很多中小平台夸大宣传,恶性竞争,有利于投资者树立正确投资理念,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吴文雄称,《规定》的实施意味着网贷平台即将走出灰色地带,在国家的监管下更好地运作。当然,这也明确了现在运行的许多网贷平台都有可能存在不兜底的情况,所以投资者在投资时还需要擦亮“眼睛”。
P2P行业利率更为市场化
据了解,以往的民间借贷,是依据之前“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来衡量利率的合规性的,而本次《规定》的出台明确了24%和36%两个分界点。
在以往的实践中,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也只是通过企业负责人借款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完成企业的民间借贷服务。但本次《规定》明确,“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了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即受到法律认可。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
过去,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而最新的《规定》实际上是放宽了对民间借贷机构贷款利率的严格限制,未来无论是民间借贷行业、还是P2P网贷行业的利率将更为市场化,企业将有更大的经营空间。”安丹方分析认为,对于借款人而言,这也多了一重保障,使得民间借贷能够更为阳光化。《规定》在实际操作上有待法律给出更加细化的规定,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界定。某种程度上,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和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进一步支持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给其在金融机构外有一片发展空间。”吴文雄如是说。
“担保”条款可成为投资者维权依据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本次《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于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保护。
《规定》第二十二条专门规定了P2P平台在P2P借贷关系中的地位,这是本次《规定》中对P2P行业来说最重要的一项规定。简言之,P2P平台的地位取决于其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开宣传的内容。如果P2P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明显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制定这条规定的目的就在于再次加强对P2P投资者权益保护。”安丹方分析认为,现在P2P市场中大部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均建立在P2P平台公开宣传的资金安全保障条款中。但在鱼龙混杂的P2P网络借贷市场中,许多平台或为了逃避责任、或为了绕开监管,并没有真的与投资者签订担保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从而逃避了自己的担保责任。本次的《规定》则直接将P2P平台公开宣传,作为了P2P为借贷提供担保的证据,这既为P2P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至今为止最大限度的保护,也进一步推进了P2P平台的去担保化,指明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安丹方提醒投资者,虽然法律的明确将使得大家在投资过程中受到了更多保护,但也明确了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未来,随着监管细则的进一步落地,投资者更应树立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理念,今后在投资过程中学会择优而栖,不要被一些“高收益”诱饵所迷惑,考虑平台可能遭遇的法律和政策性风险,优先选择那些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合规经营、运营状况良好的大平台。
长城战略咨询专家潘晓文分析指出,近年来,金融创新的速度很快,但是由于监管跟不上,非常容易产生非法集资以及民事纠纷案件。因为民间借贷关系的简单随意,当发生司法纠纷时很难加以取证,而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受理此类案件也有争议。本次《规定》对借贷主体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对一些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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