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8月12日(星期五)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2年8月12日-2022年8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2,740,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17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3,319,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452%;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42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42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42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4%。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李克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02,596,554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9,276,89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1%。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2 选举刘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02,596,554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9,276,89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1%。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3 选举涂海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02,596,554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9,276,89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1%。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冯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01,896,554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9,276,89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1%。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2,663,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7%;反对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3,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32%;反对7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3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1%。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任远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