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将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公司股东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新合作”)持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供销大集”)股份39,350,77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1%,该股份将被第三次司法拍卖。
2、延边新合作所持股份尚需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履行2018、2019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应补偿股份29,757,298股需履行注销义务,对于2020年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待相关程序确定业绩补偿方案后处理。
3、本次拍卖股份限售期(自本次股票上市之日2016年9月27日起60个月内)已到期,因延边新合作尚存在未履行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3.4条的相关规定尚不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为维护公司其他股东权益,公司在其未履行完毕其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3.4条的相关规定尚无法办理解除限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司法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竞买人竞买成功后,仍需遵守上述规定。
供销大集股东延边新合作持有公司股份39,350,778股,被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详见公司2022年4月12日、2022年7月2日《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2022-070)。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延边新合作发来的《告知函》,因第二次拍卖结果为流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8月12日10时至2022年10月1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第三次公开拍卖股东延边新合作持有的公司39,350,778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拍卖基本情况
1. 本次股份被拍卖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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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的具体内容详见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的相关信息。
2、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原因
延边新合作以其持有的供销大集 39,350,778 股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偿还本金及利息,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质押权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2020年5月20日冻结延边新合作持有的供销大集 39,350,778 股,详见公司2020年5月23日《关于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目前相关案件已进入法院拍卖执行阶段。
二.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拍卖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1,518,206,221股,其中1,470,511,519股是其认购2016年重组发行的股份,47,694,702股为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所获得的抵债股票。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数量为39,350,7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1%,占延边新合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除此之外,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无其他拍卖情况。
本次拍卖如完成,其导致的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2016年重组时与22家盈利补偿方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详见2016年2月2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延边新合作是盈利补偿方之一尚需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截至本公告日延边新合作尚未履行完毕2018、2019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应补偿股份29,757,298股需履行注销义务。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就业绩补偿事项正在通过合法合规方式与各方沟通协调,建议暂缓审议2020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为避免业绩补偿方案后续执行产生争议,维护公司权益,保护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采纳其建议,详见公司2022年6月18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对于2020年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依据后续相关程序确定补偿方案后实施。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拍卖股份限售期(自本次股票上市之日2016年9月27日起60个月内)已到期,因延边新合作尚存在未履行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3.4条的相关规定尚不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为维护公司其他股东权益,公司在其未履行完毕其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3.4条的相关规定尚无法办理解除限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司法强制执行、非交易过户的相关规定,竞买人竞买成功后,仍需遵守上述规定。
本次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按上市公司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告知函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