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公司发生内讧:信托公司牵扯其中 数亿元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黄桷树财经。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这是一起股东之间的纠纷。
2017年11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成都仁明投资公司与四川伟津实业公司、成都凌海物资贸易公司、四川信托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四川省新津县法院于2017年9月6日对一起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进行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仁明投资公司的主要诉求是判决被告四川伟津实业公司、成都凌海物资贸易公司、四川信托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800万元。
工商资料显示,四川伟津实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由原告成都仁明投资公司出资2000万元与成都谷昌矿业投资公司出资6000万元、四川生旌物流公司出资120万元、陈勇出资160万元发起设立。
据成都仁明投资公司表示,2013年6月26日,四川伟津实业公司四方股东与四川信托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作及管理协议、资金支持协议、账户监管协议,四方股东将其在四川伟津实业公司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给四川信托融资10亿元人民币,资金由四川信托支付到四股东委托的四川伟津实业公司账户,该款项用于四川伟津实业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新津公路货物集散中心项目”建设,原告四川伟津实业公司等股东对上述信托融资具有连本带息的回购义务,融资回报率每年13.1%以上。
成都仁明投资公司声称,由于成都谷昌矿业投资公司一直控制着四川伟津实业公司,数年来不向小股东递交财务报告,四川信托也未履行通知义务,原告成都仁明投资公司等小股东只是侧面了解四川信托拿出有8亿多元的资金,加上四川伟津实业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四川伟津实业公司应当有近10亿元的资金,但四川伟津公司项目实际使用仅3亿多元,有数亿元资金去向不明。
2017年7月,原告成都仁明投资公司从四川伟津实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梁旷处了解到其向省银监部门提交的一份签订时间为2013年5月21日的《购货合同》,购货方为四川伟津实业公司,供货方为成都凌海物资贸易公司,合同总价为2.6791亿元,合同上加盖了双方公章,购货方还有委托代表人“梁旷”字样的签字,但该合同上的“梁旷”根本不是本人所签,系伪造冒用,该合同用于四川信托发放款项。
上述原本属于原告成都仁明投资公司以股权收益权换来的2.6791亿元巨额资金,明显通过实际控制人成都谷昌矿业投资公司和四川伟津实业公司名义与成都凌海物资贸易公司实施虚构交易,并在四川信托的帮助下,流出了四川伟津实业公司账户,并未用于项目建设。
成都仁明投资公司认为,按照原告与四川信托合同约定的回报率计算,上述2.6791亿元资金自2013年6月至2017年7月的回报率为14330万元,依原告所持四川伟津实业公司20%股权比例,原告应当分享2860万元,才能弥补对四川信托的债务回报义务。由于四川伟津实业公司在谷昌公司的实际控制下放弃公司法人独立权利,与成都凌海物资贸易公司通过虚假交易,在四川信托的帮助下至少减少了原告可以获取的2860万元以上的收益,三方共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损害了原告作为四川伟津实业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由于成都仁明投资公司在选择以“股东身份”起诉还是“股东代表身份”起诉环节出现了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原告的诉讼请求遭到四川省新津县法院的驳回。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黄桷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