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科技股东会聚焦反馈热议:2025年度首度会议呈现新动态

股票学习 2025-02-13 13:00www.16816898.cn学习炒股票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应贵公司的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举办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并已就此作出决议。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27日公告的《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全面、完整,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等必要信息,且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的时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通知》中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也符合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3日下午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3号准时召开,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晓宁先生主持,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投票环节也依法依规进行,确保了股东权益的充分行使。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经过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备合法的股东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也具备法定的召集资格。

三、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盖章)

律师:(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与结果

一、出席会议人员概况与召集人资格

经过本所律师的详细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共计XXX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XXXX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XX%。这些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会议。根据《中石科技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进行召集,其资格也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表决程序与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事项与通知公告一致,未出现修改情形。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均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与监票工作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根据审查与清点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非董事人选议案》

1. 《选举吴晓宁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同意股份数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约XX%。

2. 《选举叶露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同意股份数同样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约XX%。

3. 《选举HAN WU(吴憾)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此议案的同意股份数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约XX%。

对于接下来的两个议案:

(二)《选举陈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与《选举陈曲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尽管这两个议案的内容相似,但投票结果略有不同。同意股份数均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约XX%。具体的投票细节和数据,我们将在后续的公告中详细公布。

《选举何文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过严格的投票流程,关于选举何文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已经得到了股东们的明确回应。在总计127,660,549股的表决权股份中,有312,195股同意该议案,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769%。这一结果充分反映了股东们对何文进先生的信任与支持。

《选举张文丽、陆致龙、陈亚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接连三项议案,均关乎董事会的选举。张文丽、陆致龙以及陈亚伟三位候选人的提名均得到了股东的积极反馈。在对应的表决中,同意的票数均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约47.5%。具体数据为:张文丽女士获得313,186股同意;陆致龙先生与陈亚伟先生各自获得313,185股同意。这标志着他们三人均得到了广大股东的信赖,并将为董事会带来新的活力。

《选举李素卿女士、马闯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的选举同样备受关注。李素卿女士与马闯先生的提名得到了股东的积极响应。在投票中,同意的票数分别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约47.7%。李素卿女士获得312,185股同意,而马闯先生获得312,183股同意。这显示了股东们对他们二人未来工作的期待。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针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议案,股东们也给出了明确的反馈。在这些议案的表决中,大部分股东表示同意,但也存在一定比例的反对和弃权。具体数据为:《公司章程》修订获得624,860股同意,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获得310,100股同意,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约47%;《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获得同意的票数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约0.26%。对于这些规则修订的成功与否,各方意见不一,弃权与反对的票数也在合理范围内。但这也为未来相关规则的完善提供了参考。这些变化体现了公司决策过程的民主性,有助于公司未来持续发展。

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反映了公司的民主决策机制以及股东的多元意见表达。这不仅为公司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之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在此次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的参与及表决情况引人注目。根据统计结果,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反映了他们的意见多样性以及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具体数据如下:同意的中小股东股份数达到惊人的三百一十二万六千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近四成半;反对的中小股东股份数达到三百三十四万二千六百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超过半数;弃权的股份数则为十二万一千股,占比较小但依然不容忽视。这种多元化的投票趋势,反映出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多元观点和期待。

而在此次股东大会中,除了普通的决议议案之外,第六项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更是受到了广泛关注。幸运的是,这项议案得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成功通过。其余议案则获得二分之一以上的支持得以通过。这些都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决策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

经过本所律师的仔细审查与深入研究,我们认为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都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包括《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定此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次股东大会的决议涉及公司的未来发展、股东权益等重要事项,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特别强调了在法律程序上的合规性。本法律意见书将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我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及见证律师在此签署页确认以上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郑重宣告:年 月 日。期待公司未来在合规的道路上稳健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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