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涉内幕交易:获利仅2.6万反遭罚款15万
4月29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一桩2016年的内幕交易案公之于众。
处罚决定书显示,江西监管局对刘魁枫、刘敏内幕交易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淮汽车,股票代码:600418)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此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江西证监局认定刘敏、刘魁枫均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中刘魁枫承担主要责任。没收刘敏内幕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违法所得5064.08元、刘敏与刘魁枫共同内幕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违法所得20999.5元,共计没收“刘敏”证券账户违法所得26063.58元。
此外,对刘敏单独内幕交易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共同内幕交易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合计共处5万元罚款,对刘魁枫共同内幕交易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兄妹二人合计罚款15万元。
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
江淮汽车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提出通过强化和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中国)的合作推动公司发展。2016年上半年,双方就加强合作开展实地考察、多次会谈磋商及进行可研性分析。
2016年4月15日,江淮汽车初步起草了合资合作备忘录。此后双方一直就备忘录事项进行磋商。
2016年6月11日,江淮汽车召开项目工作方案研讨会,决定正式成立项目决策委员会、项目指导委员会及各项目推进组。
2016年8月12日,江淮汽车董事长原则同意了项目组提交的合资合作备忘录。
2016年8月26日,大众总部召开董事会同意了与江淮汽车的合作方案,双方正式商谈签署合资合作备忘录的时间。
2016年9月6日,江淮汽车在沃尔夫斯堡与大众中国签署合资合作备忘录。当日下午,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6年9月7日,江淮汽车股票因拟签署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合作备忘录停牌。
2016年9月8日,公司发布与大众中国签署合资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公告,披露双方正在就新能源汽车领域成立一家新的合资企业的前景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力争在备忘录签订后的五个月内商定并签署正式协议。
上述合资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对公司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江淮汽车所公告的与大众中国签署合资合作谅解备忘录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司公告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于2016年9月8日。
刘魁枫利用职务便利知悉内幕信息
江淮汽车于2016年8月30日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上报《关于转报<江淮汽车与大众汽车合资合作备忘>的紧急请示》(江汽控股办〔2016〕118号),文中提及“根据项目安排,9月初,双方将在德国大众汽车总部签署谅解备忘录”,恳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将《江淮汽车与大众汽车合资合作备忘》转报国务院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后,时任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刘魁枫于2016年8月31日参与办理。
刘魁枫因工作关系获悉该内幕信息,是《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但是刘魁枫并未对此消息守口如瓶,反而在在2016年9月初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妹妹刘敏存在多次通讯联络。“刘敏”证券账户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从未交易过“江淮汽车”股票,在2016年9月1日至9月5日却集中、大量买入该股票,交易量明显大于日常交易,且刘魁枫所提供资金一经转入证券账户就立即买入“江淮汽车”股票,交易极为果断。
“刘敏”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江淮汽车”股票时点与刘魁枫获悉内幕信息、刘魁枫转入“刘敏”证券账户资金变化高度吻合。“刘敏”证券账户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行为明显异常。当事人对本次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行为没有提供合理解释。
兄妹内幕交易仅获利2.6万元被罚15万元
国泰君安证券合肥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刘敏”证券账户开立于2001年1月3日,该证券账户实际操作人为刘敏本人。
2016年9月2日至9月5日,刘魁枫抛售其本人证券账户股票获取资金,并对外筹措,共计向刘敏农业银行账户转入资金50万元,其中10万元资金由邢某静银行账户转入,为刘魁枫向朋友所借资金。上述50万元资金经“刘敏”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同日又转账进入“刘敏”证券资金账户。
2016年9月1日至9月5日,刘敏通过本人手机操作“刘敏”证券账户,使用账户中个人自有资金合计买入“江淮汽车”股票0.3万股,涉及成交金额34,690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0.3万股“江淮汽车”股票已全部卖出,获利5064.08元。
2016年9月2日至9月5日,刘敏通过本人手机操作“刘敏”证券账户,使用少量自有资金及刘魁枫提供的50万元资金合计买入“江淮汽车”股票4.3万股,涉及成交金额501,815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4.3万股“江淮汽车”股票已全部卖出,获利20999.5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
没收刘敏内幕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违法所得5064.08元、刘敏与刘魁枫共同内幕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违法所得20999.5元,共计没收“刘敏”证券账户违法所得26063.58元;对刘敏单独内幕交易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共同内幕交易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合计共处5万元罚款,对刘魁枫共同内幕交易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