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扎篱笆 杜绝内幕交易
自今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证监会接连出重拳惩治内幕 交易。特别是最近短短一个月,证监会发布了多起内幕 交易违法违规案件。监管层、券商、上市公司、媒体均有人卷入其中,内幕 交易背后各方勾结联动的全景若隐若现地展现在公众面前。有人为他们喊冤,认为股市异常波动不能归咎于内幕 交易,在此时间节点上打击内幕 交易并不厚道。实际上内幕 交易者一点都不冤,可以说,股市异常波动他们是要负很大责任的。总之,此次股市异常波动或提供了一个契机,一个跟内幕 交易告别的契机。
内幕 交易践踏了股市的公平正义
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而内幕 交易是股市公正缺失的罪魁祸首,股票市场是一个信息汇集的市场,任何敏感的信息都会引发股价的波动甚至剧烈波动。股市的公正首先是双方信息的对等。而内幕 交易的一方正是凭借掌握的不对称信息抢先进行证券买卖而获利。这种行为对股市的危害是毋庸置疑的。法律无法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在股市中获益,但必须保障投资者有平等的知情权,长期以来知情权的不平等和内幕 交易的频发使得中国投资者将丧失对股市的信心,直至远离股市。
内幕 交易使公司忽略长远发展
内幕的暴利让部分上市公司专注于在股票市场的短期投机行为,忽视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当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高管可以轻易依靠内幕 交易获利时,促使公司股价发生暴涨暴跌并从中牟取暴利就成为了实现他们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在实体经济利润普遍摊薄的情况下,有几个上市公司能忍受寂寞去发展企业?
仅就肇始于外国“股东价值管理”理念的市值管理一词被污名化,连带着资本运作的概念也成为圈钱的代名词。尤其是一直被寄予厚望的部分创业板、中小板企业,他们非但没有肩负起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使命,而是成为了中国股市的破 坏者。以10月16日证监会处罚的4家内幕 交易案为例,“英唐智控”和“任子行”为创业板企业,“宝莫股份”和“世荣兆业”为中小板企业。由此可见创业板和中小板内幕 交易的严重程度。频频发生此种丑闻的创业板、中小板怎能诞生出伟大的高科技企业?
内幕 交易加剧股市波动幅度
内幕 交易实质上是一种短期的投机行为。这种交易只是基于公司尚未公开的敏感信息,至于公司的基本面、发展潜力等都不是其要考虑的因素,这与价值投资的理念从根本上是背道而驰的。
而对于内幕 交易者来说,他们也乐于看到股市的暴涨暴跌。因为每一次的涨跌他们都总是能抢先做出有利于己的买卖行为,股市涨跌幅度越大,他们赚取的差价就越大。为此,他们往往不断地折腾,频频施展各种招数,诸如并购重组、分红除权等,制造各种信息和谣言,时而发布利好消息,时而发布利空消息,让其他投资者云里雾里,最终被他们玩弄于鼓掌之中。此次从今年6月份以来的股市异常波动,大部分投资者都遭受了严重损失,有的甚至血本无归。这样的剧烈调整跟部分别有用心的内幕 交易者散布的虚假谣言不无关系,跟内幕 交易所产生的浮躁经营、无业绩基础上的爆炒不无关系。总之,内幕 交易者希望股市大幅波动,也有动力和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去促使股市暴涨暴跌。
标本兼治 完善监管
鉴于内幕 交易的严重危害性,证监会提出要对内幕 交易“零容忍”。特别是股市异常波动发生后,证监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连救市主力中信证券的总经理程博明在内的几位高管也因涉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接受调查。这从某种程度上也印证了内幕 交易确实是股市异常波动的一大重要原因。证监会进行市场秩序的整肃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光有严格的执法是远远不够的,杜绝内幕 交易还应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多措并举。如果说严刑峻法是治标的话,各项制度建设就是治本之策。只有标本兼治,才有可能彻底杜绝内幕 交易行为。
笔者几点建议
限制家族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现在的上市公司基本全是一股独大,要么是国资一股独大,要么是家族一股独大。其中家族企业大股东进行内幕 交易的行为则频频发生。家族大股东既有从事内幕 交易的经济利益冲动,同时也有轻易进行内幕 交易的能力。大股东把持着公司的董事会,知晓公司几乎所有的重大信息,同时几乎无人能对其进行制约监督。在这个过程中,大股东又与部分庄家狼狈为奸,互相配合。为此,建议将大股东持股比例压缩到30%以内,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避免由大股东直接聘任独立董事,而应从上市公司协会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中选举独立董事。同时,对上市公司持股超过30%的大股东与高管的高价变现,应加以严格的限制。其在减持股份前的10个以上交易日应向市场提前披露。只有这样,大股东才不敢恣意妄为,去从事证券市场违法行为。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重大信息绝不能藏着掖着,该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披露。只有让上市公司的信息阳光化、透明化,投资者才不会被内幕信息所蒙蔽,其合法权益才能切实得到保障。做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因为内幕信息在做出和披露之间一定会有一个时间差。因此,在披露前,一定要严格保密,缩小知情人范围。信息一旦公布后,应使其尽快被市场所消化;第二,建立内幕 交易人员持股报告制度,及时公开上市公司的内幕人员及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内幕 交易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都必须按照标准对其所持有股票的数量、种类及变动的情况进行申报;第三,强化上市公司责任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业绩预告、利润分红等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重点监测。一旦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有重大信息未及时披露时,应立即暂停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直至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进行交易。
完善内幕 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建设。内幕 交易的受害者在提起内幕 交易民事诉讼时都会有种种顾虑:受害者人数众多,分布广泛,难于一致行动;投资者缺乏专业能力,胜诉把握不大;受害者全体损失巨大但单个投资者损失不大,提起诉讼费时费力,成本巨大,缺乏诉讼动力。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国立法没有提供一个更为高效、便捷的诉讼途径也是受害者怠于提起诉讼的重要原因。治乱世需用重典,治理股市乱象也是如此。与其继续放任内幕 交易的横行,不如允许集团诉讼的兴起,让受害者有诉讼的激励,让违法者付出惨痛的代价。■
(刘纪鹏教授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刘志强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