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灵曦不披露半年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中银
11月19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2号)显示,经查,成都光大灵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灵曦”,831094)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0年中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光大灵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引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发生。
经互联网记者查询发现,光大灵曦成立于3004年3月3日,注册资本1681.92万人民币,黄灵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21.29%。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光大灵曦于2020年8月18日发布《增加未按期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被停牌事项的公告》显示,公司股票自2020年6月30日开市起停牌,目前终止挂牌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无法在2020年8月31日前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报后续工作及预计披露暂时未知,因公司股票目前处于停牌状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1日起继续停牌。公司如未能于2020年10月31日前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成都光大灵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52号
成都光大灵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0年中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