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科环保2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
11月19日讯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65号)显示,经查,发现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科环保”,837770)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协助指导安装的环保设备销售项目收入成本确认问题。紫科环保2016年与原煤炭工业太原研究设计院(现已更名为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于2019年与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瀚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客户分别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向相关客户销售环保设备,并由公司协助指导安装,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以及客户到货签收单在当年度确认收入。经查,紫科环保用于销售的各类环保设备中,有部分系由第三方供应商生产并直接发货,其中部分设备并未在当年度从第三方供应商处发出,紫科环保存在提前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成本的情形。
二、关于负责安装调试的环保设备销售项目收入成本确认问题。紫科环保2016年与世本(天津)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并于2019年与【()、】(002672)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等客户分别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向相关客户销售环保设备,并由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以及客户完工验收确认单在当年度确认收入。经查,上述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均未在当年度完工,紫科环保存在提前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成本的情形。
上述行为,反映了紫科环保销售环节尤其是产品出库、物流、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导致公司存在违规提前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成本的问题,公司2016年、2019年等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够真实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紫科环保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紫科环保应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控执行力度,全面清查2016年以来各类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更正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的会计差错事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紫科环保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据互联网记者查询,紫科环保原名为广州紫科生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18日,注册资本6644.31万元。2016年6月13日,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7770,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000562)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65号
关于对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协助指导安装的环保设备销售项目收入成本确认问题。你公司2016年与原煤炭工业太原研究设计院(现已更名为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于2019年与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瀚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客户分别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向相关客户销售环保设备,并由公司协助指导安装,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以及客户到货签收单在当年度确认收入。经查,你公司用于销售的各类环保设备中,有部分系由第三方供应商生产并直接发货,其中部分设备并未在当年度从第三方供应商处发出,你公司存在提前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成本的情形。
二、关于负责安装调试的环保设备销售项目收入成本确认问题。你公司2016年与世本(天津)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并于2019年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等客户分别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向相关客户销售环保设备,并由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以及客户完工验收确认单在当年度确认收入。经查,上述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均未在当年度完工,你公司存在提前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成本的情形。
上述行为,反映了你公司销售环节尤其是产品出库、物流、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导致公司存在违规提前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成本的问题,公司2016年、2019年等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够真实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控执行力度,全面清查2016年以来各类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更正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的会计差错事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