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科环保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广东证监局网站11月17日更新消息显示,广东证监局日前公布关于对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协助指导安装的环保设备销售项目收入成本确认问题。公司2016年与原煤炭工业太原研究设计院(现已更名为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于2019年与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瀚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客户分别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向相关客户销售环保设备,并由公司协助指导安装,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以及客户到货签收单在当年度确认收入。经查,公司用于销售的各类环保设备中,有部分系由第三方供应商生产并直接发货,其中部分设备并未在当年度从第三方供应商处发出,公司存在提前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成本的情形。
二是关于负责安装调试的环保设备销售项目收入成本确认问题。公司2016年与世本(天津)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并于2019年与【()、】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等客户分别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向相关客户销售环保设备,并由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以及客户完工验收确认单在当年度确认收入。经查,上述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均未在当年度完工,公司存在提前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成本的情形。
上述行为,反映了公司销售环节尤其是产品出库、物流、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导致公司存在违规提前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成本的问题,公司2016年、2019年等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够真实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控执行力度,全面清查2016年以来各类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更正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的会计差错事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