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及全资子公司陷买卖合同纠纷,涉诉金
11月10日,获悉,【()、】(600331.SH)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云29民初474号和《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诉第一被告剑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简称“剑川益云”)和第二被告宏达股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据悉,第一被告剑川益云为宏达股份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18亿元,公司现持有其100%股权。因生产原材料无法得到保障,剑川益云已于2019年9月12日起全面停止生产。
公告显示,原告金鼎锌业认为,2010年至2019年期间,金鼎锌业持续向剑川益云销售锌浮渣、铜浮渣、工业矿等货物,剑川益云亦陆续向其支付货款,因剑川益云后期未按约向金鼎锌业支付货款,尚欠金鼎锌业货款3545.43万元。剑川益云系一人公司,其股东为宏达股份,上述二被告的财产并不互相独立。
原告金鼎锌业就此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金鼎锌业货款人民币3545.43万元及该款项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0年9月8日为人民币3,048,111.16元),二项暂合计3850.24万元;
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宏达股份表示,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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