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披不准确不完整、重大投资未按制度执行,
11月6日,获悉,A股公司【()、】(600211.SH)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西藏药业于2020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号)。
西藏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西藏药业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1)未披露临床费用对公司的影响。西藏药业2020年6月16日披露的《西藏药业对外投资公告》仅说明公司在项目投资中需要承担在疫苗研发临床期间所有支出,但公告对临床期间产生的费用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临床三期需要大量的实验样本可能产生大额支出,及其是否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等事项未予以明确说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的相关规定。
(2)投资信息披露不符合实际情况。西藏药业6月16日投资公告中称“公司已对斯微生物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在研产品情况、履约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检查发现,西藏药业对该投资事项并无正式的尽职调查报告。西藏药业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利分析报告,但该专利分析报告仅用时两天形成,且该分析报告称投资对象相关专利仅处于申请阶段或无法确认,并不支持公司的投资安排。公司公告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规定。
2、重大投资未按制度规定执行
西藏药业2007年12月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要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检查发现,对2020年6月16日披露的投资项目,西藏药业未可行性作分析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未召开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反映公司在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上存在缺陷。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西藏药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头图来源123RF
转载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为侵权。
风险提示
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