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恒盛:公司诉六被告股权转让纠纷案获立案
11月5日,获悉,科华恒盛(002335.SZ)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0)京02民初639号),公司起诉石军、肖贵阳、田溯宁、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据公告,2017年3月10日,原告科华恒盛作为甲方与六名被告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了《关于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转协议”),约定甲方(科华恒盛)以6.375亿元人民币收购乙方(被告)持有的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75%的股权,乙方六被告共同承诺目标公司2017年至2019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7000万元、9000万元,若未实现该目标,则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科华恒盛进行现金补偿;作为担保,乙方各方按持股比例用股权转让款的70%购入科华恒盛股票,锁定并质押。若乙方迟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应当依约向甲方科华恒盛支付违约金。
上述股转协议签订后,科华恒盛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被告各方也依约购买了原告的股票并质押于原告的大股东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独立第三方审计报告,2017年至2019年度,目标公司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805.61万元、5870.37万元、7551.01万元,未能完成股转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根据股转协议的约定,六名被告作为乙方整体应向原告支付5382.34万元人民币的业绩补偿款。2020年8月19日,被告六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了358.82万元业绩补偿款;2020年8月20日,被告三肖贵阳向原告支付了717.64万元业绩补偿款。虽经原告多次催告,但六名被告对其余的4305.87万元业绩补偿款至今未予支付,拒不履行股转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
另,被告三和被告六在股转协议项下义务未完成的情况下,在同类项目上实施了侵害原告权益的其他行为,原告保留另行追诉的权利。
,科华恒盛认为,股转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后签署,内容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科华恒盛有权依约要求被告支付业绩补偿款和违约金,原告科华恒盛在多次催告未果的情形下启动本次诉讼以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科华恒盛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共同向原告科华恒盛支付业绩补偿款合计4305.87万元人民币。
2、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以人民币4305.8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央行公布的同期5年以上期2倍的标准向原告科华恒盛支付违约金。
3、判决对登记在被告一石军、被告二田溯宁名下的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采取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业绩补偿款4305.87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305.87万元人民币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央行公布的同期5年以上期贷款2倍的标准计算)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判决被告三、被告六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在上述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中所列的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向科华恒盛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5、判决六名被告共同赔偿科华恒盛维权的损失,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暂计人民币550万元(具体以法庭核实并确认的金额为准)。
科华恒盛表示,鉴于上述涉诉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密切关注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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