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不及时、不准确,维科技术被出具警示函

股票知识 2023-02-03 19:34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10月22日,获悉,

  维科技术(600152.SH)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2号)。

  公告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宁波监管局于近期对维科技术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019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与深圳晶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槽保母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惠谦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三家客户)发生业务往来,销售金额合计9,091.88万元。2020年1月21日,公司披露《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3,700.00万元。2020年3月,维科电池与三家客户协议约定对2019年度的销售进行降价调整,导致维科电池净利润减少约1,955.00万元。公司直到2020年4月9日才在《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披露该事项。

  2.未准确披露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公司与维科电池、维科电池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内部资金结算时,未按照公司规定计算内部资金拆借利息。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需分别补提利息收入34.55万元、396.64万元,相应地维科电池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分别减少25.91万元、313.03万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度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及致歉的公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多计25.91万元,在《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多计313.03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何承命作为公司董事长,薛春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维科技术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维科技术表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提出整改方案。

  1、针对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披露存在不够准确、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够及时之处,公司在日后工作中将加强与各部门沟通,重点考核内部信息传递质量,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2、对于实现业绩承诺金额披露不准确事项,公司将督促有关各方及时按照相关利润补偿协议履行相应的利润补偿义务。,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与内部会计基础建设,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拟定上述多计入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的338.94万元由交易对方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龙勇及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按利润补偿协议予以追加补偿。追加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将与2019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部分股份回购补偿一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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