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股份:将积极参与并配合上海泓申的清算工
9月11日,资本邦获悉,【()、】(601126.SH)发布关于上海泓申原股东未完成的进展暨上海泓申被强制清算的公告。
公告显示,2015年10月四方股份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泓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申”)、丙方方强、丁方陆月美、戊方上海慧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方上海泓丽锴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庚方上海盟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辛方上海盟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丙方至辛方合称为“原股东”)签订《上海泓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增资协议内容为,四方股份以现金9,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入股上海泓申并取得其30%的股权,并且原股东向四方股份作出如下保证与承诺上海泓申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实际净利润(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金额为准)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018年3月28日,鉴于上海泓申原股东未完成业绩承诺,四方股份决定依照《增资协议》中的约定,要求上海泓申原股东向四方股份进行现金补偿,业绩补偿款本金人民币90,00万元,利息1705.32万元,共计1.07亿元。
1、关于四方股份与被告方强、被告陆芸芸合同纠纷一案(即依照《增资协议》中的约定,要求被告方强、被告陆芸芸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方强、陆芸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47,301,428.57元及利息(以23,650,714.285元为基数,按照8%的年利率,自2015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650,714.285元为基数,按照8%的年利率,自2015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一审判决后,方强、陆芸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就上述案件四方股份已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民终252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已生效,但被告方强、陆芸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四方股份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立案申请,并于2019年9月3日收到《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3、关于四方股份与被告上海泓申其他原股东陆月美、上海慧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泓丽锴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盟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盟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案件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上海泓申《章程》约定其营业期限为25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上海泓申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期限为1994年11月10日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12日,上海泓申召开了2019年度第二次股东会讨论其解散并成立清算小组事宜,相关股东方就上述事项暂未形成一致意见。
四方股份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3强清61号,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盟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慧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月美、上海泓丽锴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申请人上海泓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四方股份表示,(一)公司将继续参与跟进法院对上述诉讼案件的执行程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公司积极参与并配合上海泓申的清算工作,维护上海泓申各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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