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建股份临时股东大会法律解读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专业意见呈现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天律意【XXXX】第XXX号,针对其即将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如下阐述:
一、背景与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起草。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受托参与此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工作,指派王炜律师和李旭律师参与。我们出席此次会议的目的是确保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交建股份已经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议召集。董事会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设定。我们对现场会议的召开进行了核查,确认其符合法定的时间、地点和议程。我们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合法的。
三、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经过我们的查验和确认,他们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规定。其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都符合相关的法律和章程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我们确认,现场投票的计票和监票过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投票也按照公告的程序进行。整个表决过程公开透明,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我们确认股东大会已经通过的所有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是我们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做出的。我们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我们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表示肯定。我们相信,此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将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审议事项概述
根据公司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会议资料及相关董事会决议,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已经由公司董事会公布。这些议案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通过,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同发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且有效。
三、投票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一系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总表决情况显示,同意的股份数达到10,588,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4704%。反对的份额则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较小部分。
在法律意见书中,经过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综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获得通过。
经过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且有效。
四、总结意见
本所律师对交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整个过程给予了高度评价。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都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且有效。
(正文结束)
法律意见书
(本页面无正文,为关于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于____年____月___日签字盖章。)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王炜、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