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新材股东大会法律报告出炉:国浩律所沪上摘要(最新修订)

股票知识 2025-01-23 12:12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吸引了本律师团队的密切关注与参与。经过审慎考虑,我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了贵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本所资深律师参与见证此次盛会。我们特此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月10日如期召开,地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33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此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通知已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过公告方式发送给各股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体现了贵公司对股东权益的充分尊重。本次会议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确保了股东的投票权利不受地域限制。经过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包括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特邀嘉宾等。根据我们的验证,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也具备合法的召集资格。

三、投票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无论是现场投票还是网络投票的股东,其投票结果均合法有效。投票过程中,我们律师团队始终在场见证,确保了投票的公正、透明。最终投票结果反映了广大股东的意愿,体现了公司治理的民主性。

四、结论意见

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给予了高度评价。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以及投票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确信,本次股东大会是一次合法、民主、高效的盛会。为此,我们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存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律师:[XXXXX] 杜佳盈律师 王琛律师经过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深入了解和细致分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特此发表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经过验证,其合法性、有效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条款。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同样经过验证,合法且有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这些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并且所有的议案都获得了通过。具体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的股份数达到 37,109,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绝大多数。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也一并呈现,显示出中小股东对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有些是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没有出现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也没有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经过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和结果都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都经过验证,合法且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也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出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负责签署,并由经办律师徐晨、杜佳盈、王琛共同确认。在此,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并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充满期待。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结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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