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富财富被暂停销售业务12个月 财务状况持
互联网北京3月24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发布向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送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营业场所无人办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已无法满足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暂停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资料显示,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惠芳。公司股东为上海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巴索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取得的人员不少于10人。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829)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营业场所无人办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已无法满足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联系电话:021-50121219)。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