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南涉及诉讼:或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股票知识 2023-02-03 19:34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10月23日,获悉,*【()、】(002445.SZ)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0)沪74民初2859号】、【(2020)沪74民初2860号】等材料。

  公告显示,2018年5月20日,案外人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现名为上海摩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山保理”)与被告一龙一化工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系争保理合同”),龙一化工将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予摩山保理以办理无宽限期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50,000,000.00元。

  同日,摩山保理分别与被告二【()、】及被告三陈少忠、被告四周满芬签订《应收账款保理保证合同》(以下统一简称“系争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上述三被告为被告一在系争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无限。随后,摩山保理依约分别于2018年5月20日及2018年5月21日向龙一化工指定的银行账户发放了保理融资款共计150,000,000.00元。2018年9月28日,摩山保理与另一案外人江阴滨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创投”)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系争保理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债权、应收账款债权、所附担保债权及其他派生权益全部转让至滨江创投。

  2019年11月20日,滨江创投与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新利拓)。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系争保理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债权、应收账款债权、所附担保债权及其他派生权益全部转让给新利拓。

  2020年5月26日,新利拓委托律师向四被告分别发送《律师函》,再次催告被告一清偿保理融资款本金、保理预付融资款融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和损失,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系争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四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另一案件情况如下:

  2017年9月2日,案外人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现名为上海摩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山保理”)与被告一签署了《保理业务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部分应收款转让予摩山保理作为商业保理融资,保理融资额度为296,000,000元,摩山保理与被告一又签订了《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业务合同”),约定满足条件时,被告一需要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款对转让的应收款进行回购。同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分别与摩山保理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该三被告作为保证人,就《保理合同》及《业务合同》项下被告一的回购债务向摩山保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9月5日、2017年9月14日,摩山保理分别向被告一指定账户拨付保理融资款100,000,000元、196,000,000元,共计296,000,000元。

  2018年3月7日,被告一向摩山保理支付了17,034,082.19元利息。2018年9月28日摩山保理与案外人江阴滨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创投”)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摩山保理将其在上述保理合同项下之保理融资债权及附属担保权利,连同其他保理融资债权及附属担保债权一并卖断式转让给滨江创投。

  2019年11月20日,滨江创投与原告新利拓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滨江创投将其自摩山保理处受让的保理融资债权及附属担保权利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卖断式转让给新利拓。

  2020年5月2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各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一向原告偿付保理预付融资款本金296,000,000元,以及相应融资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和损失;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时至今日,各被告未予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新利拓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龙一化工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即:保理预付融资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50,000,000.00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龙一化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人民币67,163,333.33元(按照24%的年利率,以9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暂计至2020年9月18日,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以5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暂计至2020年9月18日,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

  三、请求判令龙一化工承担原告的律师费;

  四、请求判令被告二*ST中南、被告三陈少忠及被告四周满芬对上述三项请求中龙一化工所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请求法院判令龙一化工向原告新利拓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即:保理预付融资款本金人民币296,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8,391,251.15元(按照12%/年的融资利率,以本金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计算至2018年9月4日,以本金19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4日计算至2018年9月4日,扣除被告一龙一化工已支付的利息17,034,082.19元);

  2、请求法院判令龙一化工支付原告新利拓逾期利息(以融资本金29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4%的年利率,自2018年9月5日起计算至龙一化工实际还清之日止,截至2020年9月18日,暂计人民币147,013,333.33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ST中南、被告三陈少忠及被告四周满芬对前述第1、2项请求中被告一龙一化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担原告新利拓律师费;

  5、本案司法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诉讼费用及其他实际支付的费用)。

  *ST中南表示,目前,上述原告为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的两起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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