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沪港通中的市场操纵还需更严密的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简称《办法》)上周末发布了,其他配套规则亦发布。这样,以《办法》等系列规则的发布为标志,沪港通规则体系已基本齐备。笔者认为,鉴于A股市场的特点,以及内地与香港司法合作在衔接上的某些漏洞,应高度防范沪股通中的市场操纵行为,保护内地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无疑,沪港通各项规则的核心目标指向,就是想方设法防止市场操纵,有关举措包括额度控制、持股比例限制等。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则或还难以有效抑制个股操纵。沪股通投资者通过分仓或者联手,如能掌握一个公司30%的股份,就足以影响甚至操纵个股价格。尤其是一些国有股东控股的大盘股,社会公众持股比例往往只有10%多一点。如果沪股通投资者将额度集中用于投资此类一只或几只个股,在外流通股基本被沪股通投资者收集控制,便可形成价格操纵。,理论上国有股东可趁高打压抛售,但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比如金融领域,又如何能轻易将筹码抛出,拱手将金融命脉转由他人把控?
目前,散户投资者在A股市场占有较高比例,主力比较流行的操作模式就是坐庄,开通沪股通,沪股对境外投资者部分开放,境外主力同样可以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与A股散户博弈,由此可能对A股散户剪羊毛。由于目前A股市场对市场操纵的定义可能还存在一些漏洞,对主力通过分仓或联手大规模操纵也还缺乏有效的认定办法;尤为遗憾的是,即使被认定为市场操纵,由于对市场操纵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出台,其民事赔偿责任也难以追究,这也使得《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沦为空文。所以,即使沪股通投资者在A股市场操纵,或许也难以有效打击。
由于沪港通投资者在境外,两地司法如何合作极富挑战性。根据上交所、联交所、中证登和香港中央结算等四方签署的《四方协议》,沪股通应遵守上交所业务规则和程序以及内地适用法律的规定,这解决了法律及规则适用问题。而前述《办法》规定沪股通交易中出现违规行为,上交所可以进行调查,也可提请联交所对相关联交所参与者(相当于上交所的会员)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沪股通交易中出现违规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可提请联交所对其参与者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提请联交所要求其参与者对投资者进行口头警示、书面警示、拒绝接受其沪股通交易委托。
除了两地交易所自律监管方面的衔接,两地证监系统、司法系统如何开展司法协助可能也存在一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但目前内地与香港尚无司法协助的相关协定,民事及刑事的跨境执法只能依靠个案处理,行政执法层面双方已有过合作,但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今后沪股通投资者的违法违规,行政处罚由哪方作出、民事及刑事责任如何追究,都亟待顶层制度设计。在顶层设计出炉之前,对境外投资者在A股的操纵等违法违规,能否打击到位,不能不让人心存疑虑。
开启沪股通,必须防止因为A股市场的制度漏洞以及内地与香港司法合作在某些环节上的漏洞而对内地散户造成新的伤害。据笔者的对比分析,目前对沪股通设置的额度是比较合理的,但恐怕还应暂时适当降低境外投资者对单个股票的最高持股比例,或针对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设置,待大环境成熟后再慢慢提高。,笔者相信,沪股通运转起来之后,必定会倒逼沪深股市在证券法律法规上进一步完善,倒逼内地监管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的主动性和及时性。香港证券市场的一些好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监管经验,将被内地学习借鉴,A股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进程将由此加快,这既造福境外投资者,也造福内地投资者。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