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代持牵扯2000万元借款纠纷 德斯泰股权代持信披完整性引关注
标题:德斯泰股权代持介绍:涉及诉讼纠纷与信息披露完整性探讨
近日,浙江德斯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斯泰”)的股权代持问题浮出水面,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除了之前披露的高管任职履历与公开信息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其股权代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也备受关注。
据《大众证券报》报道,德斯泰的控股股东曾长期代持股份,部分股权转让完成后多年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浙江银象生物工程公司的股权代持问题更是牵扯出一场诉讼纠纷。相关裁定书显示,存在第三方借款协议涉及金额高达2000万元,然而这一信息在招股书中并未得到完整披露。
追溯历史,德斯泰在发展历程中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控股股东叶卫民于2009年与范允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代持部分股份。随后,浙江银象与叶卫民及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部分股份。由于叶卫民代持股份,股权转让完成后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此后,经过多次股权增资,叶卫民代浙江银象持有的股权比例逐渐稀释。
在最新的招股书中透露的细节显示,叶卫民与浙江银象之间的股权代持问题并非简单的历史遗留问题。一份涉及股权转让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场关于股权的诉讼纠纷导致叶卫民代浙江银象持有的部分股权归浙江银象所有。虽然最终完成工商变更手续,相关股权登记至浙江银象名下,但此事暴露出的问题引发了市场对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的质疑。
更令人关注的是,叶卫民代浙江银象持有的股权似乎并未彻底还原。据公开信息显示,还存在与借款纠纷相关的后续问题。这起涉及2000万元借款的纠纷可能会对德斯泰的股权结构产生进一步的影响。关于浙江银象成立时间的披露也与工商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两者的时间相差近七年之久。这无疑加深了市场对公司真实情况的不信任感。
根据招股书的描述,叶卫民代表浙江银象持有的德斯泰9.821%的股权,已在2016年2月完成变更登记,这标志着德斯泰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问题已全部解决。中国裁判文书网在2019年公布的一份裁定书揭示了背后更为复杂的故事。
这份裁定书与一份2010年签订的借款协议有关,该协议涉及到浙江银象向陈江兵借款2000万元。按照协议,如果浙江银象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其由叶卫民代持有的德斯泰的17.4%股权将转让给陈江兵,转让金额也是2000万元。
由于德斯泰当时正处于上市筹备阶段,公司在完成股改之前,股东不宜有较大变动,因此在2011年3月,德斯泰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这份承诺书确认了浙江银象持有的德斯泰股权及其后的股东权益均归陈江兵享有,但仍由叶卫民代为持有。
在后续的诉讼中,陈江兵对德斯泰提起了一项诉讼,要求赔偿其因股权未过户而导致的损失。尽管德斯泰在诉讼中主张其并非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义务主体,但法院最终裁定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了陈江兵的起诉。在二审中,法院裁定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主体适格,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要求,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最终裁定要求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天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关于陈江兵与浙江德斯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的民事裁定书部分截图引人关注。近日,陈江兵于2019年10月24日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这一举动在不久后的一审民事裁定书中得到了体现。法院认为,原告陈江兵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这一行为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准许其撤诉。
还需关注的是历史机构股东成立时间与工商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在德斯泰的招股书中,关于浙江银象的成立时间存在与工商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据悉,曾持有德斯泰9.821%股份的浙江银象,已在2013年12月20日被吊销。根据法院的判决,浙江银象将其持有的公司9.821%的股权变更至杭州逸帆洋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退出。德斯泰的招股书中却将浙江银象的成立日期披露为2009年9月15日,这与通过企查查查询到的工商信息存在出入。企查查显示,浙江银象的实际成立日期为2002年5月21日。
关于浙江银象向原告陈江兵借款2000万元的用途以及是否涉及高盛电子收购的相关股权转让等问题,仍待揭晓。若涉及,为何在招股书中未进行披露?从之前的民事裁定书来看,这2000万元对应的17.4%股权实际持有人应是陈江兵,代持并未彻底还原。作为《借款协议》的丙方,德斯泰签章确认,但为何招股书中未提及该《借款协议》相关内容?这让人不禁猜测,借钱是否是为了入股?
结合最近的民事裁定书和德斯泰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其中提到的代持解除是否真实有效、内部股份转让机制和管理决策机制是否合法合规等问题,都引发了外界的质疑。针对这些疑问,《大众证券报》记者曾通过电邮致函德斯泰,但截稿前未收到回复。这些问题的真相仍有待揭晓,让我们拭目以待。记者:何玉晓。